Page 18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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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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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設立了北海道廳,作為內務省 在當地的直接管轄機關。
1889 年,日本政府頒布了大日本帝國憲法,並於隔年設立了帝國議會。而在 1893 年,充分了解愛
奴民族現況的眾議院議員加藤政之助提出了立法議案,認為「愛奴(aynu race)人種」之所以會身陷貧
困,是因為大和人將他們的土地與家屋悉數奪去,因此作為賠禮,大和人應該對愛奴人加以保護。該法
案雖然在當時遭到否決,但到了 1899 年明治政府竟主動提出了幾乎相同內容的法案,並於帝國議會的
表決中通過,「北海道舊土人保護法」於焉成立。這部法律希望透過讓愛奴民族學習農業來改善其貧困
的生活,於是在第1條即規定「有關機關應以總計1萬5千坪為上限,發放農地予有意從事農業之人」,
以及於第 4 條規定「有關機關應無償給予農具與種子等物品」,以及第 2 條:「放領之土地於三十年間
不得課稅」等。此外還有「應給付看診費、醫藥費予無力支付之人(第 5 條)」、「對於因患病、受
傷、幼少或高齡而使經濟上居於弱勢者,應發放補助金(第 6 條)」、「對於愛奴族貧困家庭的兒童應
發放就學金(第 7 條)」、「於愛奴族聚落存在之地區設立國民小學時,其經費應由國庫支出(第 8
條)」等規定,均是以愛奴民族為專屬保障對象的社會福利制度。
根據這部法律的規定,愛奴族人自政府取得了土地,但當時北海道適合農耕的土地大多早已屬於大
和人所有,因此實際上政府所放領的土地,遠不及於預計發放上限的 1 萬 5 千坪,而且盡是不適合務農
的土地。此外,在帝國議會審議時明治政府原先約定將對愛奴族民推行的農業指導政策亦未曾實施,因
此愛奴民族的貧困狀況幾乎未受改善。而自政府取得土地的愛奴族民,最後便轉為將土地出租給大和
人,以換取極微薄的土地租金。
五、
1945 年 8 月太平洋戰爭終戰後,地主擁有大片土地並以此支配著向其租用土地的佃農,這種日本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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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的狀況對於當時間接統治著日本的 GHQ 而言,是他們在日本推動民主政體的絆腳石,於是在同年的
12 月,GHQ在日本推動了農地改革政策,主要是用低價徵收地主的土地,再以低價賣給佃農。但GHQ
亦將出租土地給大和人的愛奴族民視為地主,並且要以低價徵收愛奴族民依北海道舊土人保護法所取得
的土地,因此於 1946 年 2 月,生活在北海道的愛奴族民創立了「北海道愛奴族協會」,主張應將愛奴
族依保護法取得的土地排除於農地改革政策的徵收範圍之外,但 GHQ 並未接受此項訴求。
六、
之後在 1946 年 11 月正式頒布的日本國憲法中,第 14 條確立了「法律之下人人平等(All of the people
are equal under the law)」的原則。因此接下來將一邊概述法國成立國民主權國家的來龍去脈,一邊檢
視何謂「法律上的平等」。
專制王政時期的法國,確立了以君王作為最高權力者,並將其下的人民區分為神職人員、貴族、公
民、農民等身分的階級制度(ancient regime)。而受到專制王權所壓迫受苦的人民,為了追求自由而奮
6 相當於我國的內政部。
7 即二次大戰時期的駐日盟軍總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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