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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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原住民族兒少之成長發展權—以憲法學理上的兒少自我決定論為基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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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稱,「Mill」)的『自由論』 ,則是為諸多論者提供不少敘述其主張見解的支持基礎。其中較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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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或是作為抵禦公權力任意介入與干涉私生活之「個人自我決定權」的權利論述 。然而,若是依據
Mill 自由論的主張架構,兒少以及未達到法定成年年齡之人均被排除在享有「個人自我決定權」的主體
範圍外。惟就現今奉行立憲主義的國際環境下,注重兒少人權的思潮仍然相對高漲的觀點言,兒少與自
我決定(權)的權利或是概念論述是否全然無法結合,乃不無疑問。
針對上述存有疑慮之論述進行重構的探究線索,本文以為自憲法學理中〈民主主義〉、〈對話〉、
〈自由主義〉、〈自我決定〉以及〈意見表明權〉等關鍵概念及權利論述,應可擷取出作為建構〈兒少
自我決定〉論的重要元素。
一、〈民主主義〉中的相互〈對話〉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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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主主義 此一內含人權尊崇主義,且常與立憲主義相提並論的政治概念,其思想起源最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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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可追溯到 1642 年於英國蜂起的清教徒革命時期當中,曾舉行過的“The Putney Debates” 。有論者評
論該 Debates 活動的實踐乃高度展現出民主主義與議會主義的精神及價值。亦即:「在重視軍隊應遵守
之紀律與秩序的同時,參加該當 Debates 活動的全員,不分官階高低,均能“平等”地“相互對話”而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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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言,其過程毋寧可說是落實民主主義與議會主義精神及價值後的結果。」 。Alexander Dunlop Lindsay
(以下稱,「Lindsay」)即認為於 17 世紀當中英、美兩國主張民主主義者在思想源流上乃共享著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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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論光譜,並同樣視“The Putney Debates”為人類遵循與奉行民主主義的起源 。Lindsay 本身尚強調
民主主義的最重要展現,不在於最終獲得多數人同意的結果,而在於個體與個體之間所有相互對話的過
下,於國政實行上必須給予國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等權利最大的尊重。同法第 22 條亦明定國民在無損
及公共福祉的前提下,得享有居住、遷徏及選擇職業之自由。而關於政府得基於保全公共福祉的目的,對於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工作權及選擇職業自由的行使加以限制的論述,尚可參照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4 號
解釋、同釋字第 411 號解釋、同釋字第 584 號解釋及同釋字第 634 號解釋。就時事分析層次來說,過去日本
政府即曾基於保全公共福祉的目的,行使公權力強制感染N1H1 流感病毒的患者進行相關醫療機構接受隔離
看護,故於憲法學理的探討上即發生有政府是否有恣意侵犯人民所享有之身體自由等疑慮。棟居快行,憲法
講義案Ⅰ〔理論演習 1〕,第 2 版,信山社,1999 年,頁 12。松井茂記,演習憲法,法学教室,No.347,
2009 年,頁 111。
5 山岡洋一訳,自由論,光文社,2006 年,頁 27-28。J.S. 塩尻公明、木村健康訳,自由論,岩
波書店,1971 年,頁 24-25。
6 山田卓生,私事 自己決定,日本評論社,1987 年,頁 4-5。仲正昌樹,自己再想像 〈法〉-生権力 自
己決定 狭間 , 茶 水書房,2005 年,頁 11-12。
7 內野正幸曾指陳「民主主義」一詞常有隱喻理想之政治社會的意涵,因此在使用上應當要較為慎重。惟本文
乃嘗試自「民主主義」一詞當中所涵蓋的部分概念,檢討對於兒少的意義,因此於文內先行跳脫對「民主主
義」的深層意涵之探討,合先敘明之。内野正幸,民主制 欠点,日本評論社,2005 年,頁 6。
8 大木英夫, ,中央公論社,1975 年,頁 127。今井宏, 革命 政治過程,未来社,
1984 年,頁 38。A D 永岡薫訳,〔増補〕民主主義 本質,未来社,1992 年,頁 168。
9 大木英夫,前揭註 8,頁 132-133。
10 A D 永岡薫訳,前揭註 8,頁 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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