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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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原住民族兒少之成長發展權—以憲法學理上的兒少自我決定論為基礎— 5
制度的建設與改革之上。亦即,於現代公教育制度設計方面,幾乎所有國家均採行強制性的適齡就學制
度,苅谷剛彥即指陳學校既是強調共同生活的場域,又是要求實踐集體行動的空間,因此兒少自幼即被
強制徵召進入一個強調“秩序”及“統一”的教育環境,自然對於兒少個體追求自我之自由開展有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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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此,為了讓人民個體活用相互對話作為,擺脫浮雕人像的束縛,進而追求其身心的自由開展,除
前已提及之“The Putney Debates”所代表的平等原則之落實以外,對於自由主義概念的理解與探究亦有
其必要。
於政治哲學領域當中,有論者謂具備自由主義性格的政治哲學,其主要本質乃在於承認人民個體性
格特質與價值觀的多樣性。其原因即在於由自由主義論述所構築成立的政治哲學,乃是以擁護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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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自律發展之理論為根基。該等理論又是以支持個體追求與實現其多樣性性格特質及價值觀為圭臬 。
因此,依據自由主義性格的政治哲學論述,在論及國家、社會與個人三者之間的相關性時,本文以為
〈自我決定〉之概念意涵,也應當整合於其中而一併進行討論。緣此,前文所提及之 Mill 的『自由
論』,亦可在此議題上再加以借鑑。Mill 認為唯一能夠在違背個人意願前提下,仍舊使(公)權力執行
正當化的理由,只有基於該當執行是為了防止、抑或避免個人作為可能對他人造成危害的結果發生而
已。無論第三者或是相對方如何強調從事何等作為會更好、或是會讓其更加感到幸福;抑或者是說明聽
從他人的意見,才是更為明智、或是更符合正義情感,凡是迫使個人從事或是不從事何等作為,都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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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被加以正當化之事 。但是伴隨著社會日新月異的發展及資訊量的暴增,個人自我決定後的結果反
而導致損及個人利益的案例乃越見顯明而繁多。惟即便如此,自我決定的概念仍舊不應放棄,反而更應
該作為時時檢視國家作為與社會變動的重要工具。原因即在於試圖以外力干涉與制約個人所恪遵的傳統
與習慣、甚或人格開展的追求,不僅會造成個人幸福實踐的缺陷,更會讓個人與社會喪失追求進步的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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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然如前所述,Mill 的『自由論』並不適用於尚需接受他人保護照顧的兒少身上 ,即便是現今遵
遁自由主義及立憲主義的民主國家,於國家內部的憲政體制當中,在探討自由或是自我決定論的相關議
題時,仍舊普遍認同應當對於兒少需要有不同的看法,並給予相當的制約。例如在居住、遷徒及結婚自
由的保障下,對於兒少與成人的相異處理即為最明顯之例。但是Mill仍然提醒『自由論』的支持者,而
敘述道:「當代人們當然無法將下一世代所有人群塑造成為完全聰穎且善良的個體,(但是)社會對於
最為欠缺判斷能力的群體(例如兒少)發揮最具有權威的影響力一事,乃是無庸置疑。因此對於人民個
體的私事(私領域),政府理當遵循正義及相應之行政原理與原則,將最終事項或是執行特定作為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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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決定權交由個人作出抉擇。」 。緣此,下一個應當討論的課題便是所有探討〈民主主義〉、〈對
話〉、〈自由主義〉及〈自我決定〉相關的論述,是否會因為個人主體設定在兒少的年齡階段,便完全
喪失其討論的意義與價值。
17 苅谷剛彦,学校 何 教育 社会学入門,筑摩書房,2005 年,頁 181。
18 玉木秀敏,自律 価値 卓越主義的 ,現代法 展望自己決定 諸相,有斐閣,2004 年,頁
284。
19 山岡洋一訳,前揭註 5,頁 27-28。J.S. 塩尻公明、木村健康訳,前揭註 5,頁 24。
20 山岡洋一訳,前揭註 5,頁 128。J.S. 塩尻公明、木村健康訳,前揭註 5,頁 115。平石隆俊,
子 自己決定 考 ,京都教育大学紀要 A(人文 社会),100 号,2002 年,頁 54。
21 山岡洋一訳,前揭註 5,頁 28。J.S. 塩尻公明、木村健康訳,前揭註 5,頁 25。
22 山岡洋一訳,前揭註 5,頁 184-185。J.S. 塩尻公明、木村健康訳,前揭註 5,頁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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