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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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五期
程。若是再關注到 Lindsay 曾經提出所謂民主主義並不全然等同於以多數人同意運作政治之結果 11 等主
張的話,則本文以為依據 Lindsay 的思想脈絡,民主主義的真正意涵乃是在於人人為了獲取更為合理、
甚或是更為願意讓自己接納的合意內容,而對於“相互對話”這個活動願意更加認真且徹底地執行之表現
作為上。且為了達成該目的的實現,在民主主義的理念要求下,所有個體都必須脫離其社會身份與既定
階級的束縛,並確實遵奉一定的秩序(亦即個體間必須相互尊重),平等地展開討論(即相互的對
話)。緣此,依循著 Lindsay 對於民主主義的理解與論述,本文認為亦可驗證手島孝對於民主主義的另
一道解析。亦即:「在個人層次上所探討的自律…並無法直接連結到社會與國家層次上對於實踐民主主
義的期待。作為其中間變項,伴隨著討論與多數決等社會運作方法的思想自由市場概念,以及由個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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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與相對主義所延伸而出的寬容哲學思惟,乃近乎必然地存在於其中。」 。
其次,再進一步探究民主主義本質中重視討論與議論(即相互對話)此一社交活動的意涵時,提出
對話理論之 Mikhail Mikhailovich Bakhtin(以下稱,「Bakhtin」)認為相互對話的社交活動首重“去中
心化”,並應當不避諱地以論爭甚或是一種價值鬥爭的形式展開。而在相互對話作為所產生的空間當
中,既是生產雙峰式意識形態的場域,則與其視它為雙方生存證明的中心,不如將它定義為促成個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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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縛中解放而獲取真誠歡喜之力量衍生的流動過程 。Bakhtin 進一步指出,避免將相互對話作為整體
單一化,而讓對立、鬥爭、論爭,抑或是不同意的局面持續膠著後,進而(緩慢地)促成個體與他方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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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種程度上的“一致”,乃是持續開展相互對話作為並建立起關係後,所應當獲取的重要表徵之一 。
緣此,再整合前述民主主義及議會主義的本質,本文以為在民主主義及議會主義的命題規範下,應當無
法容忍單一性質之思想體系的存在、甚或是形成。而應當是以多元意見之分岐與混亂,作為實踐民主主
義及議會主義的重要前提。也因此,個體與他方基於各自立場與表述所形成之理性論爭及偶有涵蓋暴力
因子的鬥爭等相互對話的作為,對於傳統價值觀念的再生、或是嶄新合意的形成與獲取,均為不可或缺
的重要手段。
二、〈自由主義〉與〈自我決定〉的概念論述
另一方面,於當代憲法學研究的開展下,得知現代國家所代表之行政公權力已不再是僅以單一形態
與人民個體兩相對峙,而是伴隨著社會變遷的流動化與多元化,深入到人民生活的各個層面。同時,亦
造成人民個體有越來越多的資訊大量集中於國家行政部門的掌控之下,個人也在社會關係的多元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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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衍生出具備流動性與多樣性的身份角色,參與著現代國家行政之運作 。基於此前提認知下,在當
代國家發展進程中仍舊追求著“秩序”與“統一”等指標運作中,人民個體可能再度倒退到中世紀由教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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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所共同創造之社會有機體當中的浮雕人像 。質言之,盲目追求“秩序”與“統一”等價值目標,人民
個體的自由開展將幾近無疑地必然受到威脅。此般憂慮,更可投射到以兒少為受教育主體之現代公教育
11 A D 永岡薫訳,前揭註 8,頁 69。
12 手島孝,公法 人間,岩波講座 基本法学1 -人,岩波書店,1983 年,頁 83。
13 桑野隆, 新版,岩波書店,2002 年,頁 120-130。
14 桑野隆,前揭註 13,頁 138。
15 棟居快行,憲法学再論,信山社,2001 年,頁 23。
16 大木英夫,前揭註 8,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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