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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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原住民族兒少之成長發展權—以憲法學理上的兒少自我決定論為基礎— 1
淺談原住民族兒少之成長發展權
—以憲法學理上的兒少自我決定論為基礎—
宋峻杰 *
目 次
壹、前言 〈兒少成長發展權〉
貳、憲法學理上的〈兒少自我決定〉論 二、日本應是稱為「最高裁判所」〈兒
一、〈民主主義〉中的相互〈對話〉作 少成長發展權〉之理解
為 肆、為弭平社會裂痕的教育應為之事—自保
二、〈自由主義〉與〈自我決定〉的概 障原住民族兒少成長發展權立場言
念論述 一、Eric K. Yamamoto 之〈基於正義實
三、兒少〈意見表明權〉的登場 踐的社會療癒 修補作為〉論
參、以〈兒少自我決定〉論述為根基之〈兒 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帶來之新
少成長發展權〉 契機
一、以〈自我決定〉論述作為基礎之 伍、代結語
摘 要
本文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條、同公約第 6 條第 2 項與同第 28 條;再根據我國《中華民
國憲法》第 21 條、同法第 22 條及《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等規定,試圖針對國家教育研究院原住民族教
育中心所擘劃之有關引導原住民族兒少成長發展方向的教育願景,提出國家是否有透過實施國民教育,
主導兒少成長發展之權限的學理質疑。基於該問題意識,本文試圖自憲法學理中有關〈兒少自我決定〉
的論述,勾勒日本學界當中所探究之〈兒少成長發展權〉的權利概念,再輔參考以弭平社會發展進程中
所產生之群體裂痕的目的之相關理論,探究我國政府應當如何落實對於原住民族兒少應享有之成長發展
權的憲法保障。
關鍵詞:成長發展權、自我決定、民主主義、意見表明權、基於正義實踐之社會療癒 修補
* 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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