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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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五期
壹、前 言
2017 年 8 月,掌理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研究,以及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提供等事項
的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乃正式揭牌成立〈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根據該中心網頁介紹,其預定推
展之工作目標如左。亦即:「(本中心)將在既有的研究成果基礎上,針對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議題,賡
續進行長期性、整體性、系統性之研究,以逐步累積原住民族教育研究成果,彰顯國家尊重原住民族主
權,全力推展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之決心。」;而其願景則是:「攜手部落、政府與學術單位,建構整體
性、系統性、跨領域的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促進具文化底蘊的原住民族教育永續發展。期待我們的孩
子:一、成為能快樂生活的孩子。二、成為願意為民族服務的孩子。三、成為自己民族的孩子。」。有
鑑於該中心既隸屬於國家級研究機關,則上述對於原住民族兒少成長發展願景的敘述,很有可能會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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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推論為國家主導的期待與立場 。因此,本文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條保護所有兒少免
於歧視、同公約第 6 條第 2 項確認兒少之生存及發展須受締約國保障,與同公約第 28 條確認所有兒少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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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受教育權 ;再根據我國《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同法第 22 條及《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同樣保
障所有兒少享有受教育權、人格權及人格發展權等規定,試圖提出以下質疑。亦即:國家是否有透過實
施國民教育的手段,主導包含原住民族兒少在內之所有兒少成長發展的權限?再自原住民族兒少的主體
觀點言,若是原住民族兒少於獲取快樂生活的能力之餘,立志選擇為更多的民族或是其他民族服務?甚
或是基於外在因素促使原住民族兒少未來在國籍身份選擇上放棄原生民族所屬之國籍,而歸化成為其他
國家(民族)人民時,是不是我國的原住民教育制度及政策就要注定被評斷為失敗?
針對上述疑問,本文試圖自憲法學理中有關〈兒少自我決定〉的論述,勾勒日本學界當中所探究之
〈兒少成長發展權〉的權利概念,再輔參考以弭平社會發展進程中所產生之群體裂痕為目的之相關理
論,探究我國政府應當如何落實對於原住民族兒少應享有之成長發展權的憲法保障。
貳、憲法學理上的〈兒少自我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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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來,憲法學理上常以保全“公共福祉” 或是“社會利益”等理由,作為公權力得以介入抑或限制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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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私領域活動的正當化依據 。另一方面,有關公領域與私領域的界線劃分問題,John Stuart Mill(以
1 1965 年的鄰國日本,曾在當時的總理府(相當於我國現行政府組織當中之“行政院”)主導下執行一個名為
「有關受期待之人民圖像」的國政調查。其結果顯示出雖有多數人民表示贊同,但也有不少人民對於國家主
導人民人格發展圖像一事抱持疑問與批判的態度。其中甚至有意見表示反對國家企圖塑造具備愛國心及效忠
天皇等情操的人民圖像。本文以為鄰國日本的此一歷史經驗,應可視為本文所欲探討問題之重要他山之石。
高橋陽一,期待 人間像,現代教育史事典,東京書籍,2001 年,頁 261。
2 2014 年 6 月公布施行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 條規定:「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
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同法第 2 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
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3 中村睦男,憲法 30 講,新版,青林書院,1999 年,頁 14-16、19。
4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即為一例。另外,《日本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政府在無損及公共福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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