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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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原住民族兒少之成長發展權—以憲法學理上的兒少自我決定論為基礎— 7
的個體成長特質;另一方面則基於個體得自律地行使權利一事,乃具備第一、個體自律作為的實踐與個
體形塑己身尊嚴情感有密切相關,以及第二、涵養行使某項權利能力的過程,其實亦仰賴對於行使該項
權利之經驗的累積等特點,因此積極主張即便是判斷能力未臻成熟狀態的兒少,仍理當肯定其享有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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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權利的機會與可能性 。米澤氏並於研討美國兒少權利論之發展後,指陳該國從〈調整性自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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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重新解構傳統兒少權利觀的部分乃十分值得借鏡 。再加上青柳幸一曾指出憲法學上所論述之古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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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中的自由權等本質,實際上都是對於個體自我決定權的再確認 。因此至少在日本國憲法學的探討
上,重新檢視憲法學理論述下的兒少自我決定概念,應是該國的一道既定命題。
我國政府既已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則理當與日本相同以該權利公約締約國自居,並於不
違背《中華民國憲法》規範的前提下,逐步落實該權利公約所規定之各項兒少權利保障。質言之,包含
對於兒少自我決定概念的構築與研究,我國憲法學界甚或是其他領域研究者所應付出之關注程度或是力
度,理當與日本相同甚或是更為熱烈。實際上,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第554號、第587號,
以及第 585 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中所敘述之見解,李震山(以下稱,「李氏」)乃指陳我國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指明姓名權、性自主權、知悉出生權及隱私權皆與個體人格有關,若非民、刑事案件者,均可概
括由我國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李氏更進一步主張我國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享有一般人格權,並引用德
國憲法學說,說明一般人格權包含一個人的人格或行為之自我形成權及自我決定權,即統稱為人格自由
發展權,與一般行為自由 31 等內容。因此,觀諸我國憲法學說的發展,探究〈兒少自我決定〉的概念或
是〈兒少人格自由發展權〉的內涵,實已有一定的理論基礎。惟自教育法學觀點言,兒少成長發展的進
程如何與憲法規範加以連結,並促使兒少真正能夠以一主動之行使權利的主體,要求國家落實因應兒少
成長發展進程中所衍生之各項學習需求的責任與義務,應是最亟欲獲取思考線索的議題。但至少自李氏
所提出之有關〈人格自由發展權〉的主張見解中,可獲取線索者仍屬稀少。
參、以〈兒少自我決定〉論述為根基之〈兒少成長發展權〉
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
應予保障。曾大千(以下稱,「曾氏」)即曾於探討學校運用強制表意管教措施上有無侵犯學生人權的
議題中,提及前述規定當中之人格發展權的保障重要性。然而,文中較少針對該當權利的憲法基礎作一
明確之說明與連結。但是在其論述中相對於民法規定所衍生之人格權,曾氏乃試圖在學生人權清單中,
討論憲法保障人民享有言論自由、思想自由與人性尊嚴等對於學生的重要意涵。曾氏即指陳:「…個人
基於人格權而擁有形塑、發展其人格的自由。故個人的意見與行為均允許由他自己決定並加以負責。因
此,在人性尊嚴的保障下,除非個人行為危及他人權利,違反憲政秩序或公序良俗,否則即完全擁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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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或不作為的自由。」 。緣此,或可推論我國憲法學界亦如同日本國憲法學界一般地 肯定國家保障個
28 米沢広一,憲法 教育 15 講〔改訂版〕,北樹出版,2008 年,頁 24-25。
29 米沢広一,子 家族 憲法,有斐閣,1992 年,頁 124-128。
30 青柳幸一,生殖補助医療 自己決定 憲法,法律時報,79 巻11 号,2007 年,頁 25。
31 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 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元照出版,2007 年,頁 153~155。
32 曾大千,從學生人權觀點論表意管教措施,教育實踐與研究,第 24 卷第 1 期,2011 年,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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