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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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原住民族兒少之成長發展權—以憲法學理上的兒少自我決定論為基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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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建立以原住民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多元文化教育系統。」 。其中許氏所言社會主流體系對於原住民族
            文化漠視與拒斥,本文以為乃是許氏對當代臺灣社會所存在之社會裂痕的表述。因此,透過前文中對於

            兒少成長發展權的論述,本項目乃試圖從 Eric K. Yamamoto 所提出之〈基於正義實踐的社會療癒                                           修
            補作為〉論的內容,思考為弭平臺灣社會之裂痕,教育應當如何從保障原住民族兒少成長發展權的立
            場,發揮其機能與作用等問題。



            一、Eric K. Yamamoto 之〈基於正義實踐的社會療癒                                             修補作為〉論

                 Eric K. Yamamoto(以下稱,「Yamamoto」)指出為促進良善之集合體關係,療癒                                 修補因過去
                                                                                                         43
            不公不正的公權力作為所造成之社會裂痕,乃是現代市民社會運作下所必須面臨的核心課題之一 。
            Yamamoto 並提出國家能否有效療癒                 修補因不公不正作為所造成的社會裂痕,乃仰賴國家是否具備以
            下的相關條件。第一、該當國家的人民共同體對於和平共處及共生一事有高度合意;第二、國家對於強
            調國民一統的意識有受到多數人民群體的支持;第三、面向國際社會,國家始終以確切落實人權保障之

            民主國家自居。基於前述的主張認知,Yamamoto 提出〈基於正義實踐之社會療癒的修補作為〉論(以
            下稱,「社會療補論」),並說明該社會療癒                         修補作為不僅以和解為主要目標,更將群體集團間的療
            癒    修補視為其核心存在。而為了實現此療癒                       修補式正義,除了必須透過複合形態的措施與努力之
            外,尚需要受難群體自我決定的期待受補償標的與內容之明確化,以及該當群體人們共同的關注與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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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方才得以竟全功 。
                 而對於「補償」一詞的解釋與思惟,Yamamoto 指出就當代思想的發展觀之,乃從過去僅止於對法
            律上權利保障與金錢賠償等方面的要求,轉變成注重療癒                               修補過去受到不公不正對待之人民群體各層
            面創傷的作為,並重視如何修復因過去掌權者之不公不正作為所造成社會上群體分裂、犯罪、對群體或
            個人之羞辱        貶低,以及受難者群體於道德地位上之低落等損害。因此,Yamamoto 所提出之社會療補

            論乃注重對於兩個層次中所受損害之涵蓋式補償的作為。其一、對社會上處於較弱勢群體在其營運社會
            生活各層面中所遭受的損害;其二、基於(對國家政府)不信任感、憎惡情感抑或是民主主義運作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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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生之缺陷所引發之社會整體性損害 。為了能夠順利療癒                                 修補前述兩個層次中的損害,Yamamoto
            更進一步提出落實社會療補論的「4R方法論」。亦即承認(Recognition)、責任(Responsibility)、再構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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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construction)以及補償(Reparation) 。
                 首先,所謂的「承認」,即是基於療癒                     修補受難方群體的目的,而要求社會全體不僅須重新聲明
            與承認該當群體於文化性質上的確立及其身為社會一份子的個體地位,亦包含承認受難方群體在歷史發
            展上所承受之負面評價,以及超越世代所承受之特定損害的存在。其次的「責任」,則是指社會全體應
            當擔負起所有為療癒             修補受難方群體所遭受損害的責任。其緣由乃不僅是來自於不當得利等基於個人



            42  許育典,文化差異、多元文化國與原住民教育權,成大法學,第四期,2002 年,頁 44。
            43                   著,落合研一、長谷川晃訳,正義 実現                        社会的平癒:              日本 政府
                 人       和解          枠組    ,北大法学論集,59 (4),2008 年,頁 282。
            44                   著,落合研一、長谷川晃訳,前揭註 43,頁 282-284。
            45                   著,落合研一、長谷川晃訳,前揭註 43,頁 287-288。
            46                   著,落合研一、長谷川晃訳,前揭註 43,頁 28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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