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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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原住民族兒少之成長發展權—以憲法學理上的兒少自我決定論為基礎— 13
氏」)格即指陳 1980 年代左右於臺灣原住民族社會開始興起所謂的「民族復權運動」以前,原住民族
社會就已深陷在過去臺灣本島上的殖民政權對於社會內部經濟活動影響之深刻、整體社會之自律性喪
失,以及文化本身具備之自律性生產與再生機能的安定性瀕臨崩解等要素之綜合性危機狀況。究其原
因,即在於威權統治時期以前 長期統治臺灣的兩大近代國家政權試圖將臺灣原住民族社會「單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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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利其統治之「地方化」政策的推行 。又,於威權統治時期當中,對於當時的中國國民黨政權是如何
看待原住民族社會並加以管控等問題,松岡氏指出1950年的臺灣省政府委員會席上乃首次明確指出「山
地行政」政策執行的前提,是基於三民主義與中央政府的方針、因應實際狀況、依據平等原則、保護原
住民族人民的生存並扶植其社會的進步,並使其逐步遠離原始的生活型態等目的,而以特殊化之過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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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俾使原住民族社會達成「山地平地化」的最終目標 。松岡氏認為所謂「山地平地化」,既然是指
意圖將山地社會逐步地平地化後,而依序廢止對於山地實施之特別制度與措施等意涵,則與過去臺灣殖
民政權中的日本政權末期的主政者之構想與方針無異,甚至在相當程度上具有政策「承接性」。松岡氏
更進一步地指陳山地行政政策的多數內容,例如以移植國民意識之政治性措施、將原住民族語言 生活
習慣 傳統風俗習慣單一化為中心的文化性政策,均是為有效達成與落實「山地平地化」過程之過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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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最後,松岡氏透過對於「孫文遺教」與被視為實施山地行政的憲法依據之《中華民國憲法》體
制的分析,更指出當時山地自治制度的內容,乃是將山地原住民族社會的自治,單純轉化為一地方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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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治型態,而與恢復民族自律與落實其自治等原住民族人民的期待無關 。
由上述分析可見,臺灣社會內部當中有關原住民族群體與其他民族(主要為漢民族)群體間的社會
裂痕,亦有待政府及社會全體之共識與積極作為加以療癒 修補。促轉條例的實施,若是以〈促進社會
和解〉為最終極目的,則Yamamoto之社會療補論的「4R方法論」同樣可適用於療癒 修補原住民族群
體與其他民族群體間的社會裂痕之用。又,〈兒少成長發展權〉的憲法論述若可獲得支持,則不難想見
尤其在教育環節當中落實原住民族兒少成長發展權乃至關重要。尚且於 2018 年 1 月,新制《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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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式公布施行後 ,凡是年滿 18 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受監護宣告者,均可享有公民投票權。因
此,就原住民族兒少立場言,一方面必須面對過去原生民族於臺灣社會發展中的受難歷史;另一方面,
又必須面臨是不是應當以中華民國國民的身份參與社會運作的抉擇難題。故國家基於保障原住民族兒少
成長發展權的目的,實應當思考如何有效汲取原住民族兒少主體之意見,以及執行相互對話作為後,所
達成的合意一致之結果,如何加以反映及落實在相關教育制度及政策之上等課題。
目前我國基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有關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
50 許育典,前揭註 42,頁 45-46。楊錦青,從多元文化國際趨勢談原住民族教育法之修正,台灣原住民研究論
叢,第十一期,2012 年,頁 52-53。Laya Nomo’h陳秀惠,原住民的母語復振是國家的事,原教界,63 期,
2015 年,頁 6。王淑芳,桃園市官路缺地區原住民族的遷徙與教育適應,臺灣教育評論月刊,6(3),2017
年,頁 140。
51 松岡格,台湾原住民社会 地方化 20 世紀,研文出版,2012 年,頁 5、344。宋峻杰,
書評 松岡格「台湾原住民社会 地方化 20世紀」,民族學界,第35期,2015年,頁218。
52 松岡格,前揭註 51,頁 245-252。宋峻杰,前揭註 51,頁 226-227。
53 松岡格,前揭註 51,頁 263-266。宋峻杰,前揭註 51,頁 227。
54 松岡格,前揭註 51,頁 256-257。宋峻杰,前揭註 51,頁 227。
55 ETtoday 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104/1085566.htm,最後瀏覽日: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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