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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五期
自主媒體或是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的文化使命的話,這個從原住民族電視台在96年成立以來,
就一直長期的在做不同的辯論,我覺得這一路線的思考和辯論應該要常常放在整個基金會裡面
做一個思辨,對大家未來的發展方向有一個更明確的釐清。
這位工作人員提到了原文會因為隸屬於原民會,因此員額受到管控,目前原文會的工作包含電視、
廣播、平面媒體、文化藝術宣導、相關人才補助培訓等各種業務,但原民會所給予的工作人員員額卻不
到兩百位,因此人力及人才的缺乏,一直是原文會面對的極大困境。
伍、結語
原住民族在台灣之所以能夠擁有自己的媒體,其實是經過非常多年的爭取,從「番」到「山胞」最
後正名為「原住民族」就已經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原住民族電視的成立與營運又是經歷了一次又一次
的招標輪替,直到 2014 年才正式由原文會經營。然而原文會是屬於文化傳播類型的基金會,營運媒體
自然容易將其著重在文化藝術等面向,這導致馬躍‧比吼認為原視將失去「守望監督」和「協調決策」
的功能,因此提出《原住民族電視法》。這一法案的提出至今已有 4 年,但卻仍是充滿爭議,遲遲未能
立法。
從觀眾對原視的回饋來看,觀眾大多喜歡看原視的紀錄片及綜藝節目等,且主要認為原視節目對原
住民文化傳播有一定幫助,可建立族群認同,同時洗刷對原住民的刻板印象,正面報導原住民。但是對
原住民的關懷,為原住民發聲的部分則稍微較少。這確實顯示了原文會經營媒體的主要重心放在文化傳
播上,對守望監督等工作略為次要。
對於許多不足之處,原住民族電視台的經營確實面臨不少困境,作為一個電視、廣播及平面媒體的
經營者,原文會預算相當吃緊,而人才不足又是一個難以即時解決的問題,因此原文會在這條充滿荊棘
的道路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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