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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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五期
權思想制度來強制改變原住民的傳統土地產權制度,將可能造成另外一場浩劫。看似立意良善的原住
民保留地制度,卻有可能演變成家父主義下的違憲制度。若要徹底檢討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則應從原
住民保留地的設置目的、取得及移轉對象、徵收限制等要件進行通盤檢討,方能達成憲法保障原住民
族之思想。
關鍵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原住民族
壹、前言
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係從百年以前便有的一段歷史產物,自國民政府來台後,此項制度亦承襲至今,
若以憲法的觀點出發,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係對一般人取得此等土地之限制,也是使原住民在該土地上有
較其餘非原住民身分者為優先之權利保障,其中包含對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地上權,甚而有原住民
身分者方得取得所有權,而此種差別對待,理由來自於憲法對原住民的特殊保障。但原住民保留地是為
了保障原住民的何種權利而設置、該種權利是否因此一制度而受到充分保障?作為落實憲法對原住民權
利保障要求的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不無應加以探討之餘地。本文將先介紹原住民保留地之沿革歷史,並
理解原住民保留地制度設計的目的後,再檢討現行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包含了對原住民保留地的取得
限制、對象限制及方法限制,是否能確實有效地達成此一目的。若在目的的設想及達成上,有所落差,
再於內文中試圖提出解決的想法。
貳、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目的探討
一、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土地政策之憲法依據
憲法本文中,並非直接針對原住民有任何規範,此係因憲法制定時,國民政府尚未遷移至台,對於
台灣原住民族的理解尚未深入,但為處理當時各民族之紛爭與資源分配,憲法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各
民族一律平等。另憲法第二章中有關人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在國籍上亦屬我國人民之原住民自然亦得
享有之。
晚近對原住民族的尊重與保護呼籲逐漸升高,憲法增修條文為因應此一想法,特於憲法增修條文有
關基本國策之部分,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其中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
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 12 項則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
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
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自此,對原住民之保障正式有了憲法上之明文依據。
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權利保障之立法要求,立法者制定了許多相關法律,例如原住民族基
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等諸多規範。
而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5 款,為關於原住民族土地之定義,包含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
有原住民保留地。惟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創設,並非出自上述法律,而係自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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