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P. 66

6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五期



            國 77 年,原住民展開了還我土地運動,其中的重點包含第一:原住民有他們土地和資源的所有權,一
            切被非法奪取、霸佔的土地應歸還給他們;第二:土地權包括地上、地下和海域。而此還我土地運動迄
                                  17
            今有三次大規模的活動 。除此之外,以原住民土地爭議為內容之陳情抗議,迄今亦不斷發生。
                 從原住地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觀察,雖然係有條件地給予原住民取得對土地的相關權利,甚而在符
            合特定條件之下,而將土地所有權自國家移轉予原住民。惟此辦法所規定之相關土地上權利,諸如耕作
            權、地上權、承租權甚而所有權之概念,均係以現有憲法及土地法制度下之思想作為前提,將原住民之

            權利與一般人民在憲法上或法律上之權利等同看待,而在原住民保留地上,給予原住民優於非原住民的
            優惠性待遇。惟此種思想,與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中,認為自己除了享有土地的權利之外,更有權力對
            其依照歷史傳統而所有之土地為分配、使用之主宰。即原住民在此類土地上,並非被統治、或是被恩給
            的對象,而是真正的主人。在這樣思想的落差下,便產生了後續一連串的誤解與制度設計上的落差,並
                                    18
            引起了諸多訴訟上之紛爭 。使得原住民保障的思想,在原住民保留地制度設計上,無法被真正落實,
            也使原住民真正關懷的問題無法聚焦。
                 無論是過去,或是現在政府對原住民保留地之制度設計,在主要目的上均大同小異的是為了保障原
            住民的經濟生計,但是原住民對土地問題的理念,除了生計外,更存有文化、倫理等更為深層的思想
            19
              。但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為母法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根本無法承擔此一複雜且多元的思
            想與理念。而現行法制將土地區分成傳統文化取向的傳統領域及經濟取向的原住民保留地,是否妥適,
            亦為問題。



            五、本文見解

                 本文認為,雖然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主要目的,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觀察,是在於保障
            原住民個人的經濟生活,但無論是依照原住民的理念、從原住民保留地的歷史背景、從主管機關乃至於

            學者的見解,均可看出,原住民保留地設置目的絕非應僅有經濟價值,而應一併帶有政治、文化等多元
            價值。政府固然可以傳統領域作為主要保障原住民文化傳統面向的制度,但兩者應有整體規劃,相輔相
            成,而非各自為政。
                 另除前述之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原住民保留地之說明中,認為原住民保留地之設置目的除經濟目的

            外,尚有政治目的外,另有文獻認為,自原住民土地開發管理辦法中,有關原住民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之
            移轉限制觀察可知,該制度除了保障原住民的經濟目的外,亦有保障原住民的文化目的,藉由禁止移轉
                                                                               20
            土地所有權之規定,使原住民得永久生活於該片土地上,並發展其文化 ,甚而認為,對原住民而言,


            17  雅柏甦詠     博伊哲努,還我土地觀點下的原住民族土地政策,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3 卷第 3 期,2013
               年,第 68-69 頁。
            18  詳細訴訟案例分析可參陳竹上,我國原住民保留地政策之當代課題與司法案例分析,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季
               刊,第 5 卷第 2 期,2012 年,第 87 頁以下。
            19  雅柏甦詠     博伊哲努,還我土地觀點下的原住民族土地政策,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3 卷第 3 期,2013

               年,第 67 頁。
            20  雅柏甦詠     博伊哲努,還我土地觀點下的原住民族土地政策,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3 卷第 3 期,2013
               年,第 90 頁。



                                                           56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