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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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法保障原住民的觀點論原住民保留地的取得及移轉限制                               5



            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之各款事業需要。故原住民雖可在符合一定情狀下,申請原住民保留地之相關權
            利,但該權利在移轉上則受到相當之限制。且若違法轉租,依照該辦法第16條規定,得由鄉(鎮、市、

            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地外,更可向法院訴請塗銷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以及終止租賃契約。
                 由於該辦法除了原住民保留地之利用外,兼具此類土地之保育功能,故該辦法第 21 條規定,各級
            主管機關得根據發展條件及土地利用特性,規劃訂定各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並據此計畫,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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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共同或委託經營之方式辦理 。


            三、相關法規對創設原住民保留地制度的目的設想


                 如前所述,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係承襲自日治時期之高砂族保留地,此一制度之初始雛形在於將原住
            民生活上需要之土地,使原住民利用,且使其擁有排他之土地使用、收益權。其目的在於安撫並照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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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民,給予其專用之土地空間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係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所授權,該條文規定,山坡地範圍內

            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
            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依照此一授權,行政院訂頒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規定,原住
            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

            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而所謂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作為此一制度之設置目的,依照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原住民
            保留地之說明,「原住民保留地之設置目的,主要在輔導推動原住民『個體』或家庭生計的發展,同時
            也兼顧了原住民族『整體』生存空間和民族經濟體的發展,它是具有政治和經濟的特殊目的與用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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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的公有土地的性質是不同的 」。自此觀點,原住民保留地除了經濟之外,似尚有政治之特殊目
            的,惟自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中觀察,其中主要仍為對原住民經濟生活的規範,包含對土
            地相關權利取得之保障及限制。故提升原住民個人以及總體的經濟生活,應為現行原住民保留地法制的
            主要目的。惟是否有其他於該辦法中未明文,但隱含於制度中之目的,仍需就整體制度觀察。



            四、原住民對原住民保留地的理念與現行法制的落差

                 前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係長久以來施行的產物,但這樣的制度設計,從清朝、日本政府至現今之

            政府,可說都是由統治者基於統治或恩給之思想,要求原住民強制接納。而在如此的長久壓迫下,於民



            14  但原住民土地的功能,與國家保育功能間,是否存有衝突,有認為若原住民土地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因此
               限制原住民利用該土地時,則將侵害原住民的權利,亦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所揭櫫之原住民族土
               地、領域及資源權不符。參施正鋒,當國土規劃遇上原住民族權利,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6 卷第 4
               期,2016 年,第 181 頁。
            15  顏愛靜、陳亭伊,原住民族土地制度變遷及課題與對策之分析,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2 卷第 2 期,
               2012 年,第 5 頁。
            16  原住民族委員會,什麼是原住民保留地?,https://goo.gl/cp8TJ,最後瀏覽日 2018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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