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P. 69
從憲法保障原住民的觀點論原住民保留地的取得及移轉限制 9
但公所效率不佳之原因,除可能為行政怠惰外,知悉此一限制對原住民生計可能有不利益之結果,亦為
可能原因之一。
從而,無論自原住民保留地作為提升原住民經濟生活之設置目的觀察,甚而回溯自憲法保障人民財
產權、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的角度而言,該辦法雖無慫恿原住民違反法規,但卻造成了原住民多半必須違
法之現實。國家作為負擔人民生存照顧義務者之角色,應有加以檢討之處。
主管機關對原住民保留地之限制規定,有認為係因過往歷史背景中,原住民與漢人之交易結果,常
淪為受詐欺的不利一方,無論是因而損失土地所有權,或顯不利益之對價關係,均使原住民多有受害
28
。基於此一想法,故禁止當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後,再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予非原住民
身分者。惟此種制度設計係基於家父主義(paternalism)之思想,更有學者認為,在新的交易結構中,原
29
住民之身分已逐漸有所轉變,不再只是協助非原住民藉此賺取利益之人,而有可能真正獲取利益 。
且不動產一般常作為融資貸款時之抵押物,惟即使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此一移轉限
30
制將使得融資貸款之數額可能大幅下降,對原住民開展新形態經濟活動之可能性有所影響 。在無法循
正常管道借得所需金錢,而土地又無法滿足原住民之經濟生活所需時,違法將原住民保留地轉租、甚至
售予非原住民之情事便難以避免。甚而行政機關對於此一情事之存在,必然時有所聞卻並未試圖加以解
決,導致此一狀況更加惡化。
在原住民傳統中,若承認土地所有權可由私人所擁有者,所有權人雖得擁有使用、收益該土地之權
利,但處分土地之權利則可能受限,因當該土地得隨意處分時,則可能將該土地移轉予非同族之私人,
31
進而造成部族之權益甚而安全受威脅,故雖該私人擁有所有權,但在土地移轉上仍須得到多數同意 ,
即便是非屬所有權移轉,而僅係暫時的租賃,例如獵場暫時由他部族使用,惟此時出租人與承租人並非
32
私人與私人間之關係,而屬部族與部族間之協議 。除了處分權可能受到限制之外,擁有土地所有權之
33
34
私人,也可能需要負擔特定之社會義務 ,例如供族人通行、不得阻礙水流經過等 。
針對是否應廢除原住民保留地之移轉限制,本文認為,若將原住民保留地的設置目的設想,除提升
原住民經濟生活外,亦包含對原住民族的土地、文化等因素加以保障時,則對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
移轉加以限制於須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應屬較為合理且適當之手段,惟此仍可能剝奪原住民關於其土地
28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 年 3 月 4 日原民土字第 1040010219 號函。
29 官大偉,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挑戰:從一個當代保留地交易的區域研究談起,考古人類學刊,第 80 期,2014
年,第 30 頁。
30 雖有所謂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可供原住民作為貸款之用,惟依據調查,此一基金之存在並未廣為原住民所
知,且利用者占原住民比例的極少數,顯未發揮原本所欲達成之目的。參顏愛靜、陳亭伊,原住民族土地制
度變遷及課題與對策之分析,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2 卷第 2 期,2012 年,第 15 頁。
31 林淑雅,差異而不平等——原住民族產權特殊性的理解,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1 卷第 3 期,2011 年,
第 106 頁。
32 林淑雅,差異而不平等——原住民族產權特殊性的理解,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1 卷第 3 期,2011 年,
第 106 頁。
33 在此之社會義務,
34 林淑雅,差異而不平等——原住民族產權特殊性的理解,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1 卷第 3 期,2011 年,
第 106 頁。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