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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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與欲適用該概念的地方上之經濟、政治與宗族 視為原生家庭的氏族成員;易言之,婦女婚後只
系統結構狀況相吻合;第三,需要針對人權概念 能食用夫家的聖粟,失去其原先所屬娘家共食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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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譯的服務對象作清楚的界定。 布農族婦女未能 族成員的資格;出嫁女子若接觸到娘家所懸掛的
依民法第1138條確實與男子平等地享有繼承權的 小米,災禍會降臨在胎兒身上;娘家若將祭粟撒
問題,筆者認為應可將繼承權性別平等的人權保 在送給出嫁女兒的豬肉上,則娘家成員不能食用
障觀念,以布農族地方文化中的論述去加以轉譯 此豬肉。即便已婚婦女離婚或因其夫死亡而返回
包裝,以促進此一人權保障觀念的落實。 25 原生家庭,生家之人也決不以團體之真正成員待
衡諸受訪者對於布農族女性不得繼承遺產的 之。 28
觀念,主要可能係導因於「女人無家(Mlusbigath 故而布農族人認為女兒結婚就是嫁了,不是
Masthan Masaninsin)」的傳統觀念;布農族婦女 一家人,不能回娘家拿地;未婚的女兒雖然是一
結婚時,新娘於結婚當天回娘家過夜,第二天早 家人,也不能拿娘家的地;喪偶的婦女因可能再
晨才由女方家屬送新娘到男方家正式嫁入,當新 嫁,故也不應繼承亡夫所留遺產。雖有男性學者
娘入門時,公公或大伯會手持盛酒的葫蘆,右手 表示,布農族在耕地開闢、耕種、生計糧食生
沾酒點向四方,並祝禱:「感謝天神,讓我們獲 產與收穫等粗重勞務,以及具有高危險性的狩獵
得來自遠方的家人,願我家因這美麗的女人,從 等活動,均由男子優先承擔,男子於家庭生計
此子孫眾多,猶如天上永不墜落的星辰,家族興 上負有重責,因此所衍生出男子才擁有土地的所
旺,和親家和平相處,雙方的家人無疾無病,身 有權、繼承權與使用權等社會制度的設計,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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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強壯」。已婚婦女因此被認為是「來自遠方的家 能符合權責相符的原則。 唯此一「生物決定論
人」,自己的女兒則是「屬於遠方的家人」,故而 (biological determination)之論述方式」,認為「男
不會將財產分給女人,以免辛苦經營的財產變成 性優越且位居第一,女性需順從」的社會生活模
是他人所有,也造成女人無家、無財產的局面。 26 式,完全是由男性與女性在生物基因方面的差異
布農族刻版印象中,將已婚婦女視為「嫁出 所決定,而且是不能改變的,會形成「處理已
去了,不再是娘家的成員」,不可繼承娘家遺產 婚婦女處於次要附屬之法律地位的問題」的主要
的概念,也可能係導因於「共食祭粟」的親屬團 障礙;吾人若欲正視婦女居於次要附屬地位的問
體氏族概念。布農族將小米區分為「禁忌或神聖 題,需要創造一個能夠肯認男性與女性在生理上
之粟」,以及普通的小米;前者包括初穫之粟、 與文化上具有相當差異的社會/法律秩序,使男
初開穀倉最初取出之穗束、種子、穀倉中自穗束 性與女性在權力、工作與資源等方面,均能獲得
脫落而堆積在下層的穗和粒,以及收割後將穗束 公平公正的分配,而為促成此一秩序的產生,必
晒太陽時,自穗束脫落而被收在一處的穗與粒。 須根據婦女的生活經驗去建構新的法律觀念。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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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布農族婦女而言,婚後透過小米收穫祭那天的 筆者認為,若自受訪之布農族婦女的生活經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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袚除儀式 ,會加入夫家的親屬氏族團體,不再被 之,「婦女不得繼承遺產」的傳統規範其實彰顯了
父權權力關係於經濟層面的運作—「婦女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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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RY, SALLY ENGLE. 2006. HUMAN RIGHTS 與生育成果歸屬於男性享有」。
AND GENDER VIOLENCE: TRANSLATING INTER- 筆者試圖以「布農族」、「繼承」、「性別」等
NATIONAL LAW INTO LOCAL JUSTIC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p.136-137.; Gregg, 關鍵字,透過台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搜尋相關期
Benjamin. 2012. Human Rights as Social Construction. 刊論文,卻遍尋不著任何對此提出質疑的相關文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219-220.
25 獻。布農族女性作者余桂榕於「小米文化與原鄉
Ibid., p.146.
26 ဏᙇjMlusiathɾɛdMasthanλ྅dMasaninsin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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