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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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與欲適用該概念的地方上之經濟、政治與宗族                           視為原生家庭的氏族成員;易言之,婦女婚後只
               系統結構狀況相吻合;第三,需要針對人權概念                           能食用夫家的聖粟,失去其原先所屬娘家共食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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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譯的服務對象作清楚的界定。 布農族婦女未能                          族成員的資格;出嫁女子若接觸到娘家所懸掛的
               依民法第1138條確實與男子平等地享有繼承權的                         小米,災禍會降臨在胎兒身上;娘家若將祭粟撒
               問題,筆者認為應可將繼承權性別平等的人權保                           在送給出嫁女兒的豬肉上,則娘家成員不能食用
               障觀念,以布農族地方文化中的論述去加以轉譯                           此豬肉。即便已婚婦女離婚或因其夫死亡而返回
               包裝,以促進此一人權保障觀念的落實。                  25          原生家庭,生家之人也決不以團體之真正成員待
                   衡諸受訪者對於布農族女性不得繼承遺產的                         之。  28
               觀念,主要可能係導因於「女人無家(Mlusbigath                         故而布農族人認為女兒結婚就是嫁了,不是
               Masthan Masaninsin)」的傳統觀念;布農族婦女                 一家人,不能回娘家拿地;未婚的女兒雖然是一
               結婚時,新娘於結婚當天回娘家過夜,第二天早                           家人,也不能拿娘家的地;喪偶的婦女因可能再
               晨才由女方家屬送新娘到男方家正式嫁入,當新                           嫁,故也不應繼承亡夫所留遺產。雖有男性學者
               娘入門時,公公或大伯會手持盛酒的葫蘆,右手                           表示,布農族在耕地開闢、耕種、生計糧食生
               沾酒點向四方,並祝禱:「感謝天神,讓我們獲                           產與收穫等粗重勞務,以及具有高危險性的狩獵
               得來自遠方的家人,願我家因這美麗的女人,從                           等活動,均由男子優先承擔,男子於家庭生計
               此子孫眾多,猶如天上永不墜落的星辰,家族興                           上負有重責,因此所衍生出男子才擁有土地的所
               旺,和親家和平相處,雙方的家人無疾無病,身                           有權、繼承權與使用權等社會制度的設計,頗
                                                                                      29
               體強壯」。已婚婦女因此被認為是「來自遠方的家                          能符合權責相符的原則。 唯此一「生物決定論
               人」,自己的女兒則是「屬於遠方的家人」,故而                         (biological determination)之論述方式」,認為「男
               不會將財產分給女人,以免辛苦經營的財產變成                           性優越且位居第一,女性需順從」的社會生活模
               是他人所有,也造成女人無家、無財產的局面。                     26    式,完全是由男性與女性在生物基因方面的差異
                   布農族刻版印象中,將已婚婦女視為「嫁出                         所決定,而且是不能改變的,會形成「處理已
               去了,不再是娘家的成員」,不可繼承娘家遺產                           婚婦女處於次要附屬之法律地位的問題」的主要
               的概念,也可能係導因於「共食祭粟」的親屬團                           障礙;吾人若欲正視婦女居於次要附屬地位的問
               體氏族概念。布農族將小米區分為「禁忌或神聖                           題,需要創造一個能夠肯認男性與女性在生理上
               之粟」,以及普通的小米;前者包括初穫之粟、                           與文化上具有相當差異的社會/法律秩序,使男
               初開穀倉最初取出之穗束、種子、穀倉中自穗束                           性與女性在權力、工作與資源等方面,均能獲得
               脫落而堆積在下層的穗和粒,以及收割後將穗束                           公平公正的分配,而為促成此一秩序的產生,必
               晒太陽時,自穗束脫落而被收在一處的穗與粒。                           須根據婦女的生活經驗去建構新的法律觀念。 故
                                                                                                       30
               對布農族婦女而言,婚後透過小米收穫祭那天的                           筆者認為,若自受訪之布農族婦女的生活經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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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袚除儀式 ,會加入夫家的親屬氏族團體,不再被                          之,「婦女不得繼承遺產」的傳統規範其實彰顯了
                                                               父權權力關係於經濟層面的運作—「婦女的勞動
               24                                                                         31
                  MERRY, SALLY ENGLE. 2006. HUMAN RIGHTS       與生育成果歸屬於男性享有」。
                 AND GENDER VIOLENCE: TRANSLATING INTER-           筆者試圖以「布農族」、「繼承」、「性別」等
                 NATIONAL LAW INTO LOCAL JUSTIC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p.136-137.; Gregg,   關鍵字,透過台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搜尋相關期
                 Benjamin. 2012. Human Rights as Social Construction.   刊論文,卻遍尋不著任何對此提出質疑的相關文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219-220.
               25                                              獻。布農族女性作者余桂榕於「小米文化與原鄉
                  Ibid., p.146.
               26   ဏᙇjMlusiathɾɛdMasthanλ྅dMasaninsinɓ
                 ೌהϞfᎍ౶௔ਟgͽͽ€1997dʕ̯ʆএٙςᚐ                       ၾจ່〉d《Иσኪజ》d11՜2ಂdࠫ121-158dࠫ
                 ٫j̺༵ૄdอ̹̏jᇈ࠰dࠫ84e212f                           148-149iѐ߇˖dΝൗ10dࠫ220-221f
               27                                              28
                  ̺༵ૄٙอ෺੉ɝژࣛdᒔʔঐ৵ɪ࠮͜˃࢕ٙୄ                          ͞ࡪू€1996d〈̨ᝄࡡИ͏̺༵ૄˤૄଡ଼ᔌ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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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ᇅࡑʫd׳ίɓࡈ͜ɽዓͤႡϓٙ෥˝૗ɪd຅˂                         《͍ࡌኪజ》d10ಂdࠫ21-40dࠫ31f
                 ૨ሥ೎ᆞܝdʲЂͤeːeӿe٬ഃ΢̬˪dౢ                         30   ANNE HELLUM, & STEWART, JULIE, PURSUING
                 ίʃϷҼٙ،ɪdอ෺੉ίࡑʕѬɨd͟ʮʮᕐ˓                          GROUNDED THEORY IN LAW: SOUTH-NORTH
                 ౤ሥ᎘ί෺੉᎘ɪज़ᖠdʘܝᜫ෺੉ίࡑʕИɓࡈ                          EXPERIENCES IN DEVELOPING WOMEN’S LAW
                 ˜fʊ੎੉ɾ̋ɝ˃࢕ٙᄃόdஷ੬ίʃϷϗᖡୄ                          (Tano Aschehoug. 1998)., pp.82-83; 91-92.
                 ٙԟ˂ᑘБdϤ͵݊̈෴ɾՅڋϣၾ˃࢕΍࠮ୄ഍                        31   Young, I 1990. 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ᄃόfᗫശʆ€2002d〈̺༵ૄෂ୕࢕܊ٙ࿴ϓ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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