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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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前提之下,予以保留? ༧ତίٙϞɓԬίجܛɪٙላ߉dˢνႭ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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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e研究方法 ࡈ˖ʷෂ୕༁ࠦd݊ҢʔঐΫ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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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މʡჿճk
筆者自2015年8月3日到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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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南投縣梅子鄉(化名)調解委員會主席的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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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針對梅子鄉具有布農族身分的調解委員、前
調解委員、調解委員會秘書,以及於部落中擔任 ɛdҢʔঐΫՑҢٙࢅႭjЫഗҢ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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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解糾紛角色的村長,進行半結構式深度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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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部落耆老(FGHIJ)的部分,則係以座
筆者:ԟҢ̙ʔ̙˸ሗઆdί̺༵ૄˢνႭ
談會(焦點團體法)的方式進行問題討論,並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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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一位調解委員協助進行族語口譯。
在正式進行訪談之前,筆者先紀錄受訪者的 ࡈʊഐٙɾd˼ఱʔ݊ࢅٙϓ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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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族群、性別、年齡、出生地(籍貫)、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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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職業等背景資料.訪談的內容於徵得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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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意之後,予以全程錄音,並謄錄為文字,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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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存檔於電腦、DVD/CD光碟中.訪談結果並透
過質性研究資料分析電腦軟體Atlas.ti,協助進行 ෴ཀԸʘܝҢʔঐࣅ༁ٙɺήeৌ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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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性研究資料分析。
筆者:࿁dତίٙجܛdࡡۆɪڭϞІʉࡡԸٙ
為保護研究參與者的隱私,參與者的背景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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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料以匿名的方式編號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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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e 布農族對於婦女繼承權之觀點 ˼̥ࠅ෴ഗ̻ήɛd˼ٙࡈซجఱึҷ
分析 ᜊdޟЇϞɓ࿁˃ֈdλίவᗙ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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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之研究發現包括: Ըə˸ܝdࣅࡈ͂ಏଢٙ˝ಓආԸႭdҢ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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ɓeɾՅʘᘱוᛆ ഗဏɛ˸ܝdʔٝ༸݊ܣჿᅵًٙرdఱ݊
多數受訪者(A,B,C,D,F,G, ࠅΫԸࣅࢅٙήfШ݊࿁Ңࡁ̺༵ૄႭவ
H,I,J,K,N,Q)表示,布農族婦女並 ᅵٙਪᕚٙ༑dҢࡁ݊ʔʪٙdΪމҢࡁ
無財產繼承權利;在父系社會家庭結構之下,女 ӚϞவᅵٙɓࡈίجܛɪٙෂ୕f
兒婚後被認定為夫家的人,不再是娘家的成員, 又如,D先生於受訪時提及:
先生在夫家會分到財產,已婚婦女被認為因此也 筆者:ͦۃໝ༁ࠦϞɾ܀ɿϞ˴ੵႭɰҎૐᘱ
等於有分到,所以不應回家分產,否則會受到祖 וৌପk
靈的詛咒,將有許多不吉利(比如說家破人亡甚 D:˸ͦۃԸᑺdତίே݊ܲତБجܛdேึ
至於滅家族)的事情發生;女兒不參與娘家遺產 ɾ܀ɿேึࠅӋfШ݊ίҢவࡈࢬ༁ࠦd
分配,才能確保夫家與娘家都平安無事。少部分 ΪމҢࡁʊϞவࡈ࣬ଉոٙᝈׂdה˸
婦女於兄弟繼承大部分家產之後,可能會分到少 Ңࡁவࡈૄᒔλdɧࡈ֎֎ேʔึซࠅΫ
許財產;或是已婚女兒若係年邁父母的主要照顧 ԸࣅҢࡁ༁ٙৌପfΪމႭྼίٙdҢࡁ
者,父母可能會分配少許財產予女兒;但分產予 ̺༵ૄٙၚग़ఱ݊வࡈdΪމவࡈɰ݊Ңࡁ
女兒的舉動通常都會引發兄弟姐妹間的不愉快。 ϼɓቁdɰ݊ཀ˼ࡁΝٙซجfҢᙂ
例如,K女士於受訪時,指出: ˸ۃϼɛவᅵɿʱৣৌପ݊ܘλٙdΪމ˼
K:ᒔϞɓᓃఱ݊Ⴍdఱ྅ЫႭٙd˸ۃٙෂ୕ ࡁٙᝈׂఱ݊dЫ݊ɾ܀ɿd෴̘̈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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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因應受訪者的要求,筆者特別將職業欄刪除,因讀 ˲ЫΫԸࣅৌପdึ݊ɓࡈʔλٙdఱ݊ึ
者可能較易從職業欄推測受訪者的確切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