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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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並將繼承而得的土地出租以收取租金。(受 ɚe֠͛πʘৣਅٙᘱוᛆ
訪者O)
筆者認為,除非子女從父母雙姓氏,否則無 至於布農婦女於丈夫過世後,能否分得已故
丈夫名下的財產,對此雖有女性受訪者Q持肯定
論係從父姓或從母姓,都可能會因為忽略他方的
意見,但男性受訪者(A,B,O,P)均持否
姓氏而造成近親結婚的亂倫現象,此並非僅從父
定看法,表示依傳統慣習,由於尚生存之配偶有
姓即可避免的。在訪談的過程當中,布農族女性
可能會改嫁,會帶走夫家的財產,所以已婚婦女
受訪者Q亦提及,布農族原住民於辦理保留地繼
承的時候,依現行法是所有兄弟姐妹都要回來辦 若有兒子,多半交由兒子繼承,媽媽是沒有財產
的。有受訪者更進一步指出,部落內就是有老太
理,但如果父母有兒子,女生都變成是理所當然
太一直沒有將已故丈夫所留土地分配給兒子們,
地要辦理抛棄繼承,因為布農族認為女兒是嫁出
導致兒子紛紛離家外出工作,最後讓自己陷入沒
去的,除非父母底下真的沒有兒子,才會把土地
有人願意留在部落照顧年邁母親的窘境。(受訪
分給女兒。其以自己的母親與阿姨為例,一個本
來唸台中師專,另一個唸台中女中,結果兩個都 者P)
例如,研究參與者P於受訪時表示:
被父親要求輟學回山上務農,認為女孩子不用唸
筆者:Ңซሗઆd̺༵ૄٙᝈᓃԸdɾɛ
那麼多書,把機會留給弟弟們,結果祖父卻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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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全數分予排行較小的六名兒子,兩位女兒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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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都沒分到;其母親也會抱怨當初若堅持把師專
讀完,也能當國小老師養活自己;而且祖父若分 वɨԸٙ፲ପٙࣛࡉd̙ঐ̙˸Ъʡჿ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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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地給母親,母親都會很珍惜地好好經營,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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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祖父卻全數分予兒子們,然而祖母也不會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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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講話爭取權益,只說是爸爸說了算,結婚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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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聽先生的,女生不能有任何意見,先生和
爸爸就是天,就是全部,她的媽媽這樣子教她, μࡁซࠅنɽٙਧdμࡁɓᑺ༑d̃Ҕ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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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這樣教女兒。(受訪者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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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學者杜奉賢與張碧如表示,布農族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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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文化呈現了男尊女卑的角色關係,但此係源於
筆者:࣬ኽઆٙᝈ࿀dͦۃϞ̺༵ૄϞɾ͛ࠅ˴
環境對體能的需求,比較粗重的工作屬於男性、
比較輕鬆的工作則交給女性的結果;再加上父系繼 ੵᘱוᛆԨʱৣ፲ପkμࡁٙଣ݊͟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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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制度之下,家族財產由兒子們繼承,於無子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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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才由養子或女兒繼承,因此家中掌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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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男性,母親或女兒就只能聽從父親或祖父之
筆者:ርદࠅਂʡჿճk
命令;故而表面上雖然看起來是呈現男尊女卑的現
象,但這並非是導因於性別權力的壓迫,而是男 P:ርદdμఱ݊ࠅҷ෴ќdᜊϓμࣅவ෯ή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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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兩性在面對共同環境下的性別合作與互補。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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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受訪者Q之母親的生命經驗與女性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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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較年長的女兒們於家中從事的工作應係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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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幼的弟弟們繁重,為幫忙家中農事而中途輟
學,成年後又未能分得家中土地,未能擁有農業 ʍٙɛdவࡈϼൺદdμ༧ʔʍٙɛ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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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基本生產工具,其勞動成果無異全數歸屬於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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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男性(父親、弟弟們)享有,父權權力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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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 對布農婦女所形成的壓迫於此展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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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os, Boaventura D.S. 2002. Toward a New Legal וᛆேᒔ݊ί܀ɿԒɪfΪމʔঐʈ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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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79. əྒdμఱҪᛆɢɨ׳ഗ܀ɿdఱᜫɨ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