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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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布農族婦女之土地繼承與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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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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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e前言 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
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之
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34條表示,原住 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
民族有權根據國際人權標準,促進、發展和保持 益。
其機構構架及其獨特的習俗、價值觀、傳統、 基於台灣主體的立場,自歷史的角度觀之,
程式、做法,以及原有的(如果有的話)司法制 台灣的法律具有「多元」的性格;在一六二四年
度或習慣。該宣言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發展的關鍵 荷蘭人於台南建立政權以前,台灣本島所施行
意義在於,它明文承認原住民族的自決權是作為 的是「原住民法」;漢人所制定的「中國法」則自
一種在殖民統治下回復原住民族正義與主張當代 一六三零年代開始,隨著漢人移民進入台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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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的重要論述依據。 部分國際法與原住民族 島,於一九四五年來自中國的國民黨政權也將中
人權學者指出,宣言中所確立的原住民族各項權 華民國法制帶來台灣;一八九五年清朝將台灣割
利,已藉由部分英美法系國家(例如美洲人權法 讓予日本之後,日本法曾於台灣島上施行五十
院、美國、加拿大、紐西蘭、澳洲等)的法院判 年;一六二四年之後,荷蘭與西班牙相繼在台灣
決一致性的適用,已達國際習慣法的地位,得以 建立政權,亦導入西方世界的法制。 3
作為拘束各國的依據。 台灣於2015年修正之原 於一九四五年以後的中華民國法制時期,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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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亦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 行於台灣的民法係主要移植自德國民法、瑞士民
法及日本民法 ,並參酌漢人的儒家思想文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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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民法第1114條以下的扶養規範,直系血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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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扶養之順序優先於直系血親卑親屬);華裔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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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జኬɛႀီ˃g༺ഗኁUmav Takiludungʃ֎ 人於受到西方法律殖民之際,原住民還被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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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ᇹқਃ2011d〈܄Ց˴j̨ᝄࡡИ͏ૄجՓ
ၾᛆлٙ೯࢝〉d《̨ɽجኪሞᓉ》d40՜त̊dࠫ
1499-1550dࠫ1536f 3 ˮइʺ2012d《̨ᝄجܛ̦฿ሞ》dၽ̏jʩd
2 Awi Monaᇹқਃ2008d〈ᑌΥʕٙࡡИ͏ ࠫ9-11i؍၌1994d《ኊࡐଣၾجܛ˖ʷ{ٟึ
ૄყɛᛆ〉d《̨ᝄყӺ֙̊》d4՜2ಂdࠫ ኪᝈᓃٙઞ॰》dၽ̏j̶ݴdࠫ222f
81dࠫ86-87f 4 ˮइʺdΝൗ3dࠫ29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