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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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順貴(2011)。〈國家法制高牆下實現原住民族                        顏愛靜(1999)。《台灣地區原住民保留地制度變
                   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的困境—從美麗灣渡假                             遷之研究》。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委託國立政
                   村旅館的開發案及司馬庫斯櫸木案談起〉,                             治大學地政學系。
                  《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4卷3期,頁183-                      顏愛靜、傅小芝、何欣芳(2011)。〈原住民社區
                   217                                             永續農業發展之實踐-以新竹縣尖石鄉石磊
               裴家騏(2010)。〈魯凱族的狩獵知識與文化—傳                            部落為例〉,《台灣土地研究》,14卷2期,
                   統生態知識的價值〉,《台灣原住民研究論                             頁67-97。
                   叢》,8期,頁67-84。                               顏愛靜、官大偉、戴秀雄、孫振義、林士淵
               賴品瑀(2016)。〈劃設傳統領域排除私有地  原                          (2016)。《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暨土地及
                   民憂「部落一定會被掏空」〉。環境資訊中心                            海域使用管制機制研究》計畫書。行政院原
                   電子報2016/12/16,http://e-info.org.tw/node/        住民委員會委託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201893                                      羅永清(2012)。〈原住民保留地糾紛類型芻議與
               盧 道杰、吳雯菁、裴家騏、台邦. 撒沙 勒                               司法判解的民間理解:太魯閣區域的例子〉,
                  (2006)。〈建構社區保育、原住民狩獵與野                          《文化研究雙月報》。132期,http://www.csat.
                   生動物經營管理間的連結〉,《臺大地理學                             org.tw/journal/Content.asp?Period=132&JC_
                   報》46期,頁1-29。                                    ID=618
               戴興盛、莊武龍、林祥偉(2011)。〈國家野生動                        顧玉珍、張毓芬(1999)。〈台灣原住民族的土地
                   物保育體制、社經變遷與原住民狩獵:制度                             危機:山地鄉「平權會」政治經濟結構之初
                   互動之太魯閣族實證分析〉,《台灣政治學                             探〉,《台灣社會研究季刊》,34期,頁221-
                   刊》,15卷2期,頁3-66。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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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背景                                 政策、計畫、法規
                (西元)
                1993年   原住民第三次還我土地運動,運動宣言提出
                       「自然主權」的主張,和前兩次還我土地運動
                        不同,第三次還我土地運動要求從主權的層次
                        檢視國家和原住民族之間的關係。
                1999年   總統候選人陳水扁與原住民族代表在蘭嶼簽署「新夥伴關係協定」內容包含七大項,除了
                       「新夥伴關係協定」,回應1993年第三次還我土「承認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還有「恢
                        地運動之「自然主權」主張。                             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2000年   農委會擬設立棲蘭山檜木國家公園,遭泰雅族 內政部設立「馬告國家公園諮詢委員會」,決
                        部落抗議棲蘭山為泰雅族之馬告山,預定範圍 議建立一套與原住民共管自然資源的國家公
                        為泰雅族傳統領域,引發保育、國家公園管理 園架構,雖然當時對於傳統領域並沒有法律
                        與原住民族權三方利害關係的爭議,進而展開 的明確定義,但此舉意味著承認原住民族對
                        協商。                                       傳統領域的管理權。
                2002年   陳水扁總統以元首身分進行協定的再肯認儀 簽訂「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
                        式,賦予該條約的簽署更實質的效力。                         約」:第五條提及「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
                                                                  土地」。
                2002-   調查原住民傳統土地與傳統領域之範圍,並擬 原住民委員會推行為期五年,以部落地圖為
                2007年   訂恢復原住民傳統土地及傳統領域工作計劃。 核心方法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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