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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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原住民族同意,其內容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陸e討論與分析
同原民會擬定,應可有機會嘗試解決上述土地管
理的問題。但必須思考的是,不宜將此一機制視 ɓeίɺݖʕ落ྼࡡИ͏ૄɺήᛆ
作僅是為現有使用限制解套,或僅是為增加合法 ʘ˙ό
建地的手段,而應該是一個全面檢討現有分區和
用地編定的機會,並和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中 對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承認,是承認原住民族
的發展現況分析、發展目標設定與治理規劃相互 先於現代國家出現之前,對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持
配搭,才能夠充分發揮此一機制的功能,促成原 續佔有、利用,承認其作為原住民族文化實踐之
鄉之永續發展。 核心,也是承認其對於一個國家建立多元觀點與
此外,雖然《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中提 歷史深度之土地倫理的重要性,正因為如此,
及「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 關於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思考,應該貼近原住民族
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 土地文化,並且有多元豐富的理解。過去我國的
制」,但《國土計畫法》第十六條也明訂:「直轄 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僅看到土地權作為個人所有
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 權、使用權的面向,這恐怕是造成前述社會大眾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 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之誤解與迷思的原因之一。
關按國土計畫之指導,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 事實上,土地權不止可以依權利的內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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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前項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 分成所有、使用、處分、收益等權利類型 ,也可
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各該擬定機 以依權利的主體,區分成不同的層次,例如將國
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擬定或變更」,換 家的集體地權視為上級所有權,包含充公(可以
句話說,作為一個最上位的指導原則,國土計畫 視為集體所有權的行使)、徵收(可以視為集體處
指導之土地對象,涵蓋了所有國土中之陸地與海 分權的行使)、監督管理(可以視為集體使用權的
域,因此雖然在都市計畫、國家公園範圍,以及 行使)、徵稅(可以視為集體收益權的行使)等權
濱海陸地、近岸海域另有法律規範(參見圖四所 利,而個人之所有、使用、處分、收益權利則為
示),但仍須符合國土計畫之指導原則。這也就是 下級所有權的區分方式。
說,即使在原住民族地區中,有些地方被劃為都 若考量原住民族土地權作為集體權,則可以
市計畫範圍(例如,桃園市復興區某些觀光商業 思考以下的設計:(1)原住民族集體所有權行使,
地帶被劃為都市計畫的風景特定區、新北市烏來 可以是將保留地所有權限制移轉之規定,進一步
區被劃為都市計畫的水源特定區),未來都仍應該 規範至是否應該區分各族之保留地,以及對各族
受到全國國土計畫中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的指 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對象之族群身份的規定;(2)
導,這是使這些在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原住民族土 原住民族集體處分權之行使,可以透過部落、民
地的分區和用地編定能夠較符合原住民族土地文 族集體或政府對原住民保留地之優先承購權的設
化與發展需求,並且和整體的原住民族地區空間 16 Դ͜eஈʱeϗू̙˸ൖމהϞᛆᛆঐʕٙɓ
發展策略有所結合的機會。 ʱdจу߰ኹϞהϞᛆdఱኹϞԴ͜eஈʱe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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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 國土計畫法涵蓋的範圍及需符合其指導原則的相關空間計畫與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