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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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已經產生了阻撓原住民族行使傳統領域權的 肆e 國土計畫法通過後原住民族在
效果。
2. 資源治理機關的本位主義 國土計畫中的角色
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34條:「主管機關應
已經有許多研究指出,原住民運用社會文化
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
特質與在地生態知識治理傳統領域能為台灣整體
或廢止相關法令),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自
社會帶來的效益和貢獻(盧道杰等2006;裴家騏
2006年即已委託學者完成《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
法》草案研擬,之後草案數度在原民會和行政院 2010;台邦撒沙勒等2011;戴興盛2011;官大偉
2013;林益仁2015a、2015b),也有許多研究工作
之間衝折來回,曾經一度送至立法院,因為屆期
在持續進行,這些努力是促成社會對話、消除誤
結束改選的緣故,又重新回到行政院。如果這些
解與迷思很重要的基礎;另一方面,2015年12月
阻撓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之落實的機關,是因為
18日,《國土計畫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是我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尚未通過,無從認定何
處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緣故,那理當是要努力 國國土計畫的一個新里程碑,也是我國空間管理
體系的重大變革,同時也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促成此法的通過,使其有認定的依據,但是此法
權的落實,提供了新的制度契機。
草案在原民會和行政院之間數度來回擺盪的最主
作為一部規範各個空間層級之計畫之擬定、
要原因,即是這些自然資源治理機關對於草案內
提出與通過之機制的法律,《國土計畫法》將國土
容的不滿或刁難。這也就是說,法律尚未通過是
一個表面的理由,不願法律通過(或說希望通過 計畫分為兩種主要類型:(1)全國國土;(2)直轄
及市、縣(市)國土計畫,其中全國國土計畫由
的內容對其不產生衝擊和影響),恐怕才是真正的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直
原因。
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如果通過一個法律,對於現況沒有改變,
機關擬訂、審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在土
那就不需要通過新的法律,問題的關鍵在於,改
變是基於什麼價值、會帶來什麼效益。如本文一 地使用的管制上,《國土計畫法》將全國國土分作
四種國土功能分區:(1)國土保育地區;(2)農業
開頭所述,原住民族土地權的落實,是要面對歷
發展地區;(3)城鄉發展地區;(4)海洋資源地區
史、修正錯誤、調整國家和原住民族之間的關
各國土功能分區,得再予分類、分級,在中央或
係,它是一個國家對於正義價值的追求,也是一
地方提出的國土計畫中分別訂定不同層級之管制。
個國家確定其道德正當性的根基,更是一個國家
尋求多元觀點與歷史深度之土地倫理的機會。但 如圖二所示,整體國土計畫體系中除了「全
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
是,一個機關擔心自己管轄的面積減少、人員編
外,還有特定區域計畫和都會區域計畫,按照
制減少、預算減少等本位主義的因素,就可以阻
《國土計畫法》第三條,特定區域計畫是指「具有
擋整體國家的價值追求,實是本末倒置,相信這
特殊自然、經濟、文化或其他性質,經中央主管
也是為什麼需要從總統的層次向原住民族道歉、
確立國家政策方針的原因。 機關指定之範圍」,而都會區域計畫「由一個以上
3. 主流社會的誤解與迷思
對於落實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的阻撓,經常
是伴隨著將原住民族置放在公共利益之對立面的
論述,舉例來說:原住民取得傳統領域,將會濫
墾濫伐,造成水土保持危機,或者是原住民取得
傳統領域將會濫捕濫獵,造成動物浩劫,在這種
論述下,歸還土地和權利讓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治
理就顯得非常危險,而資源治理機關作為公共利
益捍衛者的角色就變得重要。雖然從許多民族生
態、共用資資源治理角度的研究都可以證明這樣
的說法的謬誤,但是運用這些論述卻可以成功的
動員主流社會心理的迷思和恐懼。
圖二 國土計畫法通過後的國土計畫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