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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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非原住民非法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類型及政府歷次清查時間
(資料來源:官大偉、蔡志偉、林士淵2015:146)
非原住民,經加強水保設施後,得申請整理租用 才可以讓原住民保留地在自由競爭市場中賣得較
(官大偉,2013:38),等於是變相的鼓勵了非原 好的價錢,對原住民才能有所助益。然而,如同
住民佔用原住民保留地,而違背此制度所宣稱之 徐世怡(1988)在烏來的研究指出,過去的制度
「保障山地人民生計」的目的,也助長平權會「解 下,已經獨厚了一批能夠運用其地利、人際關係
編保留地」、「承認既有買賣」之主張(顧玉玲、 之便,以不公平競爭 的方式實際取得原住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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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毓芬,1999)。 地的人,若未經全盤考量而單單採取開放買賣的
2. 限制所有權移轉卻缺乏經濟上的配套措施 措施,則是承認過去不公平競爭的結果,並不會
根據張茂桂、顏愛靜(1998)和官大偉、蔡 帶來真正的公平。換言之,限制所有權移轉卻缺
志偉、林士淵(2015)兩份研究中以全國原住民為 乏經濟上的配套措施,是部份原住民必須「賣地」
對象的抽樣調查,雖然相隔十七年,但是兩次調 的原因,保障原住民保留地地權的根本方法,應
查結果中原住民認為應該維持「保留地所有權移 該是從提升原住民經濟能力著手,而非使其持續
轉以原住民為限」之規定者,都佔了八成以上, 經濟上的弱勢然後協助其順利賣地。
但另一方面兩份研究之報告也都指出原住民與非 3. 產權制度/地用限制的文化偏見
原住民間私下「交易」保留地的情況越來越嚴重, 除了保留地缺乏融資的管道之外,從土地經
這意味著主觀意願和現實情況之間的落差。 濟的角度來看,經濟能力提升的關鍵在於土地的
不難理解,多數原住民私下轉租、轉讓原住 適當發展,這裡所指的發展並非以市場獲利為單
民保留地之原因,肇因於經濟需求,雖然原住民 一價值導向,而是包含了社會支持、生態健康、
保留地移轉限制之規定原意是保障原住民族土地 飲食生計等多重面向的均衡,然而過往的山地政
權不至流失,但此一規定也限制了原住民保留地 策陷於單線開發主義的邏輯,缺乏對原住民族土
的「市場」流動性,族人很難以抵押原住民保留 地文化的認識,也缺乏對發展的想像,一方面在
地方式在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因此當需要資金時
往往只得採取「賣地」的手段,而這也使得「買 8 הፗٙʔʮ̻ᘩنdܼ̍əΪމՓܓٙΪ९ிϓ
方」可以用很低的價錢取得土地。有論者主張既 ٙϞࠢݴਗᏀЭəڭवήٙʹᄆࣸd࿁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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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限制移轉產生這樣的負面效果,那麼開放買賣 əΪމςجϾʔҳɝᒅ൯ʘ̈ᄆٙᘩنٙᆑί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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