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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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權利相關之機制設計(其設計是透過「內容 時透過空間治理原則的設計,指導區域的發展,
由主管機關會同原民會擬定」、「經過原住民族 使其朝向符合設定之發展目標邁進。
同意」兩道程序,形成結合原住民族土地文化與 必須注意的是,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
發展需求的機會,以及原住民族參與決策的權 究竟是所有原住民族地區同屬一個計畫?每個民
利),其中又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之「特定區域計 族各有一個計畫?或是同一個民族中因為部落分
畫」、「全國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管制 佈地理條件的不同而有多個小的計畫?若從原住
規則」(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兩個部份的 民各族之文化與分佈地理範圍的多元性來考量的
影響最為全面,以下即分就這兩個部份,討論如 話,應該要有較具彈性的作法,必須避免計畫範
何善用其原住民族權利機制,落實原住民族土地 圍過大而流於空泛,也必須避免計畫範圍過小而
權。 缺乏以民族為單位的發展視野,因此應該考量各
族群的文化生態特性、族群人口與分佈地理範圍
伍e 涉及原住民族土地之特定區域 的大小、是否有多族群混居等情況,而擬訂分屬
不同空間尺度而又相互支持的計畫。
計劃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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ɓeत֛ਜਹࠇྌ 原鄉發展最大的制度需求,即是能夠支持族
過去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二元架構下的國土 人們按照其文化邏輯發展出與外界政治經濟銜接
空間計畫,是一個非常都市中心主義思維的分類 的機制、以傳統的生態知識的基礎作為當代產業
方式,它隱含了「都市」作為自我(self)、其他任 的利基,並連結形成資源治理網絡的制度,但是
何「非都市」作為他者(other)的邏輯,在這樣的 因為前述之土地權難以落實的緣故,台灣原住民
邏輯之下,原住民族地發展的主體性空間需求並 族的發展,常遭遇土地使用管制的問題,現有的
不被看見,而是經常被理所當然地視作為都市發 法令對於原住民土地利用的限制,經常是建立在
展需求服務的邊陲,因此即便是被劃在都市計劃 為平地的需求而服務的目的以及普遍一體適用標
內,原民族地區的土地也幾乎都是作為供應都市 準上,這些管理往往忽略了原住民族自身的發展
用水的水源特定區,或提供都市人口遊憩場所的 的需求,同時也忽略了原住民和土地長期互動下
風景區,更無怪乎原住民族地區在各個縣市的綜 的土地知識作為土地管理之基礎的可能性。
合發展計畫中,經常都是被賦予縣市發展之「後 舉例來說,在過去《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花園」的角色,而從來沒有過以原住民族為整體 則》下,編定為林業用地者,不能做農業使用,
發展為導向之空間策略出現。要翻轉這樣的邊陲 這和許多原住民族具彈性、動態(週期性地從造
地位,首要之務,是將被切割到各個縣市的原 林轉向農耕)的土地利用模式不符,也和當代林
鄉,以特定區域的方式,重新整合至以原住民族 下經濟作物的種植有所衝突;更廣的來看,大部
群為主體之思考架構,作為國土計畫中的空間治 份的山地原住民鄉,都是被劃為森林區或山坡地
理單元,使其能夠結合各族群之生態知識,展開 保育區,這兩種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都是以編定
特定區域中進一步的使用規範。 林業用地為主,僅有極少數的丙種建築用地,這
2014年起,內政部營建署即已開始委託研究 些編定未考量原住民部落實際生活機能的需求,
單位研擬在《區域計畫法》架構下提出原住民族 造成部落的建築物因用地問題多數無法取得建築
特定區域計畫的方式(陳育貞,2015),而《國土 執照,也因此部落難以設置具托育與文化教育功
計畫法》通過之後,為設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提 能之教保中心(王雅萍2015:16-17),即使像是
供更明確的制度基礎。依《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居家護理此類機構(受照顧者位於自己家中,由
規定,特定區域計畫應載明以下內容:(1)特定 護理人員到受照顧者家中提供護理服務)也因為
區域範圍;(2)現況分析及課題;(3)發展目標及 放置護理記錄和器材的建築物需要有建築執照,
規劃構想;(4)治理及經營管理規劃;(5)土地利 而難以設立,因此常由原鄉以外的大型醫療機構
用管理原則;(6)執行計畫;(7)其他相關事項。 壟斷資源,而使長照無法在地化(林筱庭 2016)。
由此可見,作為全國國土計畫的一部份,特定區 按照《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國
域計畫具有扮演上位的發展規劃指導角色,可對 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從類別編定土地使
於原住民族特定區域之發展進行分析與規劃,同 用管制事項之規則,凡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