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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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二 不同階段傳統領域調查的特徵
                階段     政策背景          發動者           使用的技術            產生的內容成果           政府和部落的關係
                第一     原住民運動逐 個別文史工作 大部份使用文獻、  因為發動者的不同 由個別人士發動,未
                階段     漸形成傳統領 者、學者                 紙圖,少部份開始 而有很大的差異, 必和部落或政府有關
                       域論述                         使用GPS、GIS工 有的強調遷移路
                                                   具                線、有的強調獵場、
                                                                    有的強調文化意義
                第二     政府實踐新伙 政府                   結合紙圖、GPS、  著重地名、地名意 由政府主導,經費來
                階段     伴關係承諾,                      GIS工具的參與式 義、邊界、領域等 源亦來自政府,促成
                       但發動之初,                      製圖               點、線、面空間資 首次大規模有系統的
                       原住民族基本                                       訊的收集              調查,但對於傳統領
                       法尚未通過                                                          域的定義趨向單一
                第三     原基法通過, 個別自主調查 結合紙圖、GPS、  從點、線、面空間 部落調查的自主性提
                階段     原住民族土地 的部落團體, GIS工具的參與式 資訊的收集,逐漸 高,不再是由政府主
                       法制逐漸成 加上政府與學 製圖,並以民族 深化到土地利用知 導,而是由部落的青
                       形,原住民族 術資源培力的 誌田野調查深化 識與機制的理解和 年團體、部落組織發
                       社會要求落實 種子師資                 土地知識的論述          詮釋                動;另一方面,相較
                       傳統領域權的                                                         於第一階段,展現較
                       呼聲日增                                                           明確的部落集體性





               和部落的文化復振和組織動員結合在一起,調查                           些案例的共同之處,在於行政機關(包含司馬庫
               出來的內容也不再只是界線和範圍,而是越來越                           斯櫸木事件時的林務局)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深化到土地利用知識與機制的理解和詮釋。                             權的抗拒,以下即分析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難以
                   儘管傳統領域的調查工作持續在進行,成                          落實的因素:
               果也越來越累積深化,但是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                           1.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立法延宕
               的落實卻屢屢遭到阻礙。2005年發生的司馬庫斯                             政府中各資源治理機關抗拒原住民族傳統領
               櫸木事件,是國家的司法體系承認原住民族傳統                           域權之落實所採取最直接的理由,就是雖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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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域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但我們也可以看到還                          住民族基本法》已經通過,承認了原住民族對傳
               有許多其他的案件仍在發生,而並不是每一個案                           統領域土地的權利,但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授
               件,都像司馬庫斯獲致正面的結果。例如2011年                         權另以法律規範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取得、處
               發生的卡大地步遷葬事件,台東市公所無顧族人                           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宜,而預計扮演此功
               的反對,要將其祖墳地改建成為公園;又例如,                           能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尚在審議中,
               2014年產生爭議的日月潭的向山BOT案,日月                         未完成立法程序,因此行政機關無從認定何處為
               潭風景管理局規劃要將日月潭邵族人的祖先墓地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但是,對原住民族部落而
               BOT給港資財團蓋飯店,而過程中日月潭風景管                          言,很清楚自己傳統領域在哪裡,而國家因為立
               理局拒絕承認這個土地是邵族的傳統領域,使得                           法怠惰,延宕落實傳統領域權,造成對於原住民
               邵族被排除在決策過程之外,之後環評委員要求                           族權利的侵害。在極少數的案例中,族人進入司
               開發案應徵求部落同意,卻又遭到日月潭風景管                           法程序而得到法院的裁判,確認在傳統領域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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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局提出行政訴願,主張不需經過部落同意。這                           權利 ,但大多數的情況下,因為被告或興訟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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