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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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2
自己的族群媒體,聽來彷彿遙遙無期。事實上,在1980年代原住民族運動推進的過
程中,部分原住民知識分子即已嘗試展開媒體製作的實踐行動,獨立發行自辦的
平面刊物,不遺餘力地擘劃原住民族於公共領域可能中介的「媒介化政治溝通」
(mediated political communication)空間(盧安邦 2018:38-39),從《高山青》雜
誌、《山外山》月刊到《獵人文化》雜誌,不一而足。但是,1987年宣布解嚴,各種
媒體相關禁令也陸續鬆綁,像是接受新報登記及擴增版面、受理廣播頻道的申設,還
有立法開放有線電視業者合法登記,頓時整個媒體生態急遽驟變。根據《衛星與有
線電視》雜誌於1997年所進行的調查顯示,有線電視的普及率從1990年的16.1%迅速
提升至1996年的79.3%(1997:36-41),商業模式的有線電視系統儼然成為1990年代
最主要的電視服務形式,也是媒體產業的主導勢力,當時絕大多數的家庭已經具備
一戶多部電視機的經濟條件,臺灣社會因而迎來聲光流竄的媒體新時代。
然而,由於缺乏資金經費、技術知識與專業設備等營運要件,原住民族根本難
以趕上這波開放廣播、電視媒體頻道申請的熱潮。尤其,自1993年行政院新聞局開
放廣播頻道設立與有線電視取得營運執照以來,短短數年間獲得籌設許可的百餘件
申請案裡,僅有位在花蓮的「太魯閣廣播電臺」和臺東的「蘭嶼之聲」是以服務原
住民族群為主,比例相差懸殊,原住民族收視廣電媒體的權益被積極追求市場利潤
的商業媒體所漠視(劉幼琍 1998:168),大大折損媒體近用權。在這種情況下,
原住民族該如何在競爭激烈的商業媒體環境中,享有均等實質的媒體使用權利?美
國政治學者Iris Marion Young就提醒我們,由於在公共政策中忽視群體差異並不意味
著在日常生活的互動過程也會同樣忽視,壓迫仍持續存在,因此,就許多狀況來
說,「在政治生活中肯定並承認已存在於社會生活中的群體差異,會更具賦權的效
果」(2017:287),而主張群體差異正面性的政策也可以提供理解不同群體的可
能性,以取代舊有的排除、對立或支配。
由此,公共電視於起步之初,即被賦予反制媒體商業化和擔負社會教育的重責
大任,著眼於公眾利益,用以維護公共媒體本身的教育性、選擇性、平衡性、示範
性及公益性(簡淑如 2004:21-22),而這也是公共電視長期以來恪守的準則。毫
無疑問地,籌設公共電視最為重要的目的,在於「提供一個人人均有接近使用權利
的公共媒體,而這種媒體近用權利,不因族群、地域、性別或階級之不同而有異」
(孫秀蕙 1993),於1997年公布施行的《公共電視法》即承繼了這個媒體公共性的
精神。也因此,在解嚴後國家重新打造的政治轉化過程中,以政府資源為建置基礎
(333) 1990 年代公共電視與臺灣原住民族紀錄片生產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