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原住民族文獻第1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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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1
將尪姨驅逐到諸羅山,後來荷人允許尪姨離開諸羅山,定居到哆囉嘓。這些尪姨有
些學習基督教義,而且要求返家與家人同住,所以荷人在1652年允許被驅逐到哆囉
嘓的250名尪姨離開,分別住到鄰近的麻豆、蕭壠、新港、目加溜灣和大目降。這
些尪姨有202名因衰老和窮困而死亡,僅有48名分配到上述五個村社,每村不會超
過10名,這樣可讓牧師輕易地監視她們(ibid.: 470-471)。
1654年2月26日,福爾摩沙評議會致函總督及其評議會說,經由福爾摩沙宗教
議會之慎重討論,決議不驅逐尪姨到別的地方,理由有三:第一,沒有人對尪姨們
發出怨言。第二,巴達維亞宗教議會沒有提出任何反對理由。第三,巴達維亞宗教
議會最近的來信並沒有要求取消此項決議(Valentyn and Candidus 2017: 477)。
荷人在臺灣派有醫生和產婆,另亦派有由宣教師兼任的疾病慰問師。荷人在
1638年2月12日派遣外科醫生韋斯林(Maerten Weslingh)到卑南,而且還停留一段時
間,主因是他對於卑南語學習很有興趣,進行多方研究,俾準備與卑南領主締結和
議。此外,他還負有另一項任務就是探查金礦所在(江樹生 1999:381)。1645年
10月24日,大員派遣兩名醫生到基隆和淡水治療上級商務員Steen先生的疾病(江樹
生 2011:372-373)。荷蘭在各村落沒有設立醫院,而是由傳教士兼疾病慰問師。原
住民生病還是會求助尪姨。
新港地區的原住民還有一個習俗,就是婦女在37歲以前懷孕,都會由尪姨協助
其墮胎。此一殺嬰作法,乃因為尪姨說在未達年齡生育者,將是極大的恥辱和罪惡
(Valentyn and Candidus 2017: 45)。當丈夫到了50歲,就離開他的祖產、住家和親
友,與他的妻子一起住到田間小屋。他們採一夫一妻制以及禁止四代間的親戚彼此
通婚(ibid.: 45-46)。
1636年5月1日,荷蘭士官
Cristoffel偕同翻譯官Joost和一
個士兵,從新港出發前往瑯 圖4 1662年鄭成功與荷
蘭簽署之和平條約
嶠,會見其酋長,看看雙方之
(圖片來源:“Siege of Fort
間能否締和。該名酋長按照他 Zeelandia,” Wikipedia,
們的習俗聲稱,於兩三天前出 https://en.wikipedia.
org/wiki/Siege_of_Fort_
去打獵時聽見鳥的叫聲,以及
Zeelandia,2025年6月
昨夜的夢,都顯示可以跟荷蘭 12日上線)
人友好來往,不必懷疑,一切
(215) 荷據時期臺灣原住民「俚俗社會」之轉變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