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原住民族文獻第1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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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稱心如意,因此他才率領幾名隨從前往新港邀請荷人前來此地(江樹生 1999:
237)。在法蘭汀和干治士的著作裡也提到「在進行重要事情前,必須先注意鳥叫
聲」(Valentyn and Candidus 2017: 53)。他們依據鳥的叫聲來判別吉凶。
VII. 結論
荷蘭為了生產需要,鼓勵漢人大量移入臺灣,但漢人女性過少,大員長官普特
曼斯在1629年9月15日建議巴達維亞總督從爪哇、峇里島或其他地方運送20-30名女
奴到大員來試辦,將她們賣給漢人,看看漢人會不會像從大自然學到的情況一樣,
因為生了孩子而在大員定居下來。同時允許漢人在大員繳納進出口的什一稅,即允
許他們到大員做生意(江樹生 2024a:918)。可惜在文獻中沒有看到該項人口計畫
是否實現。但在荷蘭文獻中可以看到有不少漢人娶原住民婦女。
本文詳查荷蘭時期留下的文獻,並加以綜合整理,予以分類解釋,目的在分析
架構內填充內容,採用歷史文獻資料作為解釋的基礎,而非空泛的提出理論架構。
歷史研究無法自動變成一套理論,它必須在其他學科建構的分析單元和分析架構
內,填補內容要素,才能使得理論建構更為堅實,亦有論理根據。
在荷蘭統治臺灣時期,雖然時間不長,但它所推動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對於原
住民社會必然帶來重大的改變。透過前述歷史文獻資料的耙梳,可歸納臺灣原住民
的「俚俗社會」發生了如下的轉變:第一,是將傳統部落的首長世襲制改為指派,
聽命於荷蘭的人得出任酋長或頭目,也就是從身份地位改變為是否效忠荷蘭來決定
其酋長或頭目之地位。同時也任命大多數男性出任頭目,而改變了母系社會制度。
其次,是在村社中引入資本主義的商店,原住民開始出現商業活動,將自己的生產
物進行商業交易,換取貨幣。第三,對於獵人頭和戰鬥之習慣加以約束,導入基督
教育,使其社會進入尊重人權的社會。第四,以醫生取代傳統的尪姨治病。尪姨也
失去其召魂做法的權利。第五,從不識字到受教育並學習以羅馬字拼寫自己的語言
(新港文字)。第六,年輕夫婦結婚後住在一起,而非分開居住。第七,許多原住
民在荷治時改用荷蘭姓名,鄭成功在1661年5月攻佔新港後、強迫採用荷蘭姓名的
人,都必須依父母或朋友更改姓名,違者重罰(Valentyn and Candidus 2017: 521)。
最後本文還有一項發現,即臺灣原住民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跟Redfield所講的
「俚俗社會」的特點一樣。關於「俚俗社會」之討論,雖然各家論點非一,但畢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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