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原住民族文獻第1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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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1
村社別 稅金(里爾)
大木連社(Tapoeliangh) 550
阿猴社(Akauw) 500
塔樓社(Soetenauw)與Tedackjan社 400
小琉球島(Lamay),1647年贌售六年,每年售價 175
在赤崁的普羅岷西亞市鎮裡的宰豬,規定豬肉價格不得高過每斤30仙 1850
(cent),而且贌商必須日常供應足夠需求的數量
公司的藍草園(indigo velden),約有130甲(morgen,1甲約合0.3公
頃)的土地和26頭耕牛使用一年,規定如有耕牛死去,贌商必須每頭賠償
15里爾;不過上述土地免繳所有的十一稅
淡水屬下,Terrissan社與Sausauly社併在南崁社(Lamkan),發贌之外其餘 200
Barissouw地區,包括龜侖社(Coelon)的山區
(資料來源:江樹生 2002b:205-206)
表3 沿海漁場發贌的稅金
魚場別 稅金(里爾)
在魍港(Wanckan)附近的Pakosin漁場 800
Lamckan漁場 500
魍港(Wanckan)附近的Caya漁場 100
Lamkia與Pohon漁場 450
Cattia Tou漁場 10
歐汪漁場(Ouwangh) 10
鹿耳門(Lackja Muya)與Caya漁場 200
Ciauwangh漁場 125
(資料來源:江樹生 2002b:205-206)
在內陸的水域和河川的漁場名稱,其贌售利益歸臺灣的居民,其中尚有不知道
應歸哪一個村社的,對此以後再來決定;雖然贌售,原住民仍得以隨時任意去那些漁
場捕魚。這些漁場發贌稅金合計270:40,070里爾。若加上麻豆港(Mattaukangh)、麻
豆溪(rivier van Mattauw)、Ladrikan漁場、茅港尾(Omkamboy)溪和Cactsieuw湖與
其附近的池塘等漁場的發贌稅金合計有1,245:40,070里爾(江樹生 2002b:207)。
贌售三十個臺灣村社(交易專賣權)的收入,於1652年4月15日收到37,265里
爾。為了要盡可能避免臺灣原住民與漢人商人之間因「贌社制度」而引起騷亂,
特使弗斯特根(Verstegen)閣下提請,以各社設置村社商店來取代舊的「贌社制
(211) 荷據時期臺灣原住民「俚俗社會」之轉變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