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原住民族文獻第1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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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年3月16日,荷蘭士兵到大員南部,檢查了所有的船隻,看見所有漢人之
戎克船都有通行證,所有的漢人都有人頭稅單,向南去檢查漁夫,亦都有人頭稅
單及捕魚許可證。3月18日,荷蘭告訴所有酋長,以後,非事先取得大員城堡的許
可,不許讓陌生人在他們的村社居住,如果有瑯嶠社的人逃來社裡,或有山區的居
民來求和,就必須把情形詳細報告距離最近的荷蘭派駐的人,他們就會寫信至大員
城堡告訴當局,俾便處理;又如果在他們的地區看到奴隸或女奴,就要捉住他們,
把他們帶來大員(江樹生 2002a:58-59)。
1643年,荷蘭命令接近臺窩灣五個村落附近田地耕種之漢人,希望待至4月收
穫以後,放棄其占有地。由於上列各村落稻田少,而原住民長老等亦不希望漢人退
出,故漢人退出居住上列各村落之總督命令,並未施行。目加溜灣、蕭壠及麻豆三
村落之原住民答應漢人占有該區村外田地,經政務員及長老等之承認,繼續耕種,
至另有所通知為止。漢人每年耕種一甲(kaa)(即約一摩爾亨morgen或50噚平方)
之地,應繳納二里爾(村上直次郎 1970a:42),荷人每年可收700里爾。又為使臺
灣將來增加收入,上列五個村落之商務,自11月12日至1644年4月底及各村包辦期限
為止,以65里爾令人承攬(村上直次郎 1970b:439-440)。
1643年3月29日,荷蘭告訴太麻里各村社的酋長們說,在荷蘭政府統治下約已
過了5年半,他們受到政府武力的保護,得免遭受其敵人瑯嶠社的人和知本社的人
的攻擊,跟在放索仔社與大木連社附近及其他很多荷蘭的盟友的各社居民一樣,得
以和平生活,為要報答並承認荷蘭政府的德政,要跟放索仔社附近及位於南方其他
村社一樣,將來每一戶人家都必須按照大員長官所決定的數量繳納稻子或米。他們
說,他們主要的食物是大麥、蕃薯和oebijs(不知何物)。太麻里各村社酋長們說,
他們願意儘量繳納,只是他們的稻田很少。荷人乃鼓勵他們,要多多開闢稻田,只
要有地方開闢就去開闢,不必害怕任何敵人,在大員的議長閣下為此會保護他們
(江樹生 2002a:77)。
1644年10月23日下午,傳道Hans Oloff從蕭壠來到大員,報告說,位於麻豆以北
的8個村社的酋長已經跟他一起來此,那8個村社是:小Davolee社、Voulaia社、Joris
社、Douvaha社、Donlouvan社、Dalivo社、Tavonpoil社與諸羅山社。在他的提議下,
這些酋長與蕭壠和麻豆等社的人都已經堅定承諾並已答應,屆時將繳納所估算的稅
(江樹生 2002a:206)。
1645年2月11日,商務員Cesaer訪問村社回來,他說那些村社都將出席地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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