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原住民族文獻第1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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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1
臺灣的糖(江樹生 2024a:753)。1635年,荷蘭預備在臺灣種植菸草、小麥和土茯
苓,及擴大種植稻米。1636年2月14日,荷人抵放索仔社勸導原住民種稻米,2月21
日上午再行前進,經過數村,向大木連前進,到處強命原住民種稻米,此乃因為稻
米量不足。
荷蘭為了鼓勵種稻,大員議會在1636年9月15日決議,在未來四年每年將以
1 cojang(25擔為1 cojang)米40里爾(reel)(1里爾約值中國8錢)(村上直次郎
1970a:42)的價格,收購臺灣土地生產的米,從中都不徵收任何稅。所有人生產
的米都要收購,其目的在吸引眾多貧窮的華人到臺灣。同時公司將自己繁殖的351
隻牛中的82隻牛賣給農民,使其耕種,每隻10里爾,在一年內償還價款(江樹生
2024a:826-827)。
原住民從事耕耘播種及收穫的是女性,丈夫則從事戰鬥和狩獵。早期所獵獲
之鹿皮每年約可得二十萬張,鹿脯及魚乾亦甚多(村上直次郎 1970a:49)。後
來鹿隻數量減少,鹿皮每年約可出口8-10萬張(江樹生 2007:199)。至1644年4
月,臺灣的鹿大量漸少,荷蘭準備從暹羅和柬埔寨出口鹿皮供應日本(村上直次郎
1970b:391)。1645年3月,荷蘭準備發出獵鹿執照四百張,實際只發出364張,即
北部331張,南部33張,原因是鹿數減少。此後二十年,捕鹿數每年為五萬到七萬
隻之間,僅少數空地尚有鹿。因此荷蘭建議打獵兩年,停獵一年,否則鹿會全滅。
由於每年鹿皮數不足五萬張,所以向暹羅訂購十萬張鹿皮以輸出到日本(村上直次
郎 1970b:455)。
原住民不會製造磚頭,故荷人雇請漢人。1625年2月,荷蘭在大員雇用十名華
人燒磚工人,但荷人覺得他們工作效率不高,每天造不出三百塊磚頭,工作慢而且
費用高。所以荷蘭長官在水手中找到一名會造磚的人,每天造二千塊磚頭。因此為
了建造大員之城堡,乃請求巴達維亞派遣會造磚和造瓦的人、以及會建造磚窯的
人、一名木匠師傅和數名會蓋房子的木工、泥水匠、鐵匠、會造排水溝的人到大
員。另外送來數匹馬,配著馬鞍和馬轡,一些葡萄、芒果、荔枝、榴槤等樹苗(江
樹生 2007:164-165)。從該紀錄可知,今天臺灣有葡萄、芒果、荔枝、榴槤等果樹
是從巴達維亞移植過來的。
荷人為了在魍港建造碉堡和房舍,在1934年11月9日,發給漢人許可證在魍港
捕魚及招請漢人為公司燒製磚頭和石灰,以及在赤崁農地耕種的漢人,同時在許可
證以中文寫上附加條款,規定如麻豆人和蕭壟人騷擾漢人,將予以嚴懲(江樹生
(203) 荷據時期臺灣原住民「俚俗社會」之轉變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