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原住民族文獻第1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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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年10月29日,荷蘭當局決議,要禁止在新港社與大目降社的漢人,將來不
             得在蕭壟社、麻豆社和目加溜灣社附近開墾農地,因為那裡的原住民對此抱怨說,
             他們非常不高興。並決議,在蕭壟社、麻豆社和目加溜灣社的漢人,將來也不得在
             他們的農地播種,不過作物收成以後,得以在上述村社的邊緣以外重新開墾農地,

             條件是每甲(morger)的農地要繳納2里爾給公司。此外又決議,捕鹿的時期,將只
             准許自11月中到翌年的2月底捕獵。並決議,上述那五個村社的交易權,將贌給出
             價最高的漢人,詳情載於決議簿今天的決議裡(江樹生 2002a:370)。
                 1645年,荷蘭調查在臺灣之漢人耕種面積為:水田1,713摩爾亨、甘蔗園612摩

             爾亨、大麥及其他菜園161摩爾亨、新播種及未播種之地區514摩爾亨,合計3,000摩
             爾亨(村上直次郎 1970b:469)。赤崁產糖150萬斤,其中一部分出口到波斯,另
             出口到日本6.9萬斤。剩下部分連同從中國採購之10萬斤,運送至荷蘭本國(村上直
             次郎 1970b:472)。
                 1647年3月,荷蘭規定噶瑪蘭灣一帶的村社繳納原先貢稅的一半,除了Sagol-

             Sagol和Wayoway兩個村社外,其他村社都表示同意繳稅。5月,荷人派人去收貢稅,
             除了八個持有權杖的村社同意繳稅外,其他村社都反抗。此時各個村社仍繼續在戰
             爭中(江樹生 2024a:165,219)。
                     到了1647年4月臺灣的稻米生產夠島上食用,所以荷蘭當局同意稻米自由輸出

             到中國,同時收取什一稅。但至10月又下令禁止稻米出口到中國(江樹生 2024a:
             193,281)。
                 1648年3月13日,舉行南區地方會議,荷人向已經接受基督教教育的村社長老
             宣講,他們必須為當地人教師供應食米(按照老習慣每戶每年供應10斤米);他們
             都答應如此遵辦(江樹生 2002b:20)。

                 巴達雅亞當局向公司本部「十七人董事會」請示關於向臺灣的村社裡交易的漢
             人抽稅之事。巴達維亞當局支持大員議會維持贌社的意見。贌社的收入是彌補龐大
             開支所不能缺少的錢。不過大員長官Nicolaas Verburch認為要認真設法,使可憐的原
             住民免於被漢商壓榨等惡行所苦是很重要的。他曾下令規定,所有福爾摩沙人,為

             要換得食物與其他物品,都得以鹿皮交易。1650年4月收到贌金64,680里爾。在雞籠
             與淡水的城堡狀況良好,有足夠的人員。在臺灣的駐軍總人數為930人。「十七人
             董事會」決定,該人數要擴大到1,200人。
                 該年第一季糖的生產估計可得兩萬擔,但是糖的交易,初期表現熱絡,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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