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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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原住民族諮商權在我國之實踐
結論
二、原住民族諮商權案件探討
一、諮商務義之履行與內部自決之實踐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決
在負有諮商義務下,取得原住民族自由、事前、及被告知的同意,
1.案件事實:BOT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公告,未進履行原住民族事 為自決權在內部面向實踐的重要基礎。
前諮商義務,經訴願決定後予以撤銷,原告不服而提起行政
二、原住民族諮商權之國際習慣法地位
訴訟。
國家怠於履行諮商義務之結果,連帶原住民族諸多權利遭侵害,在我
2.法院判決:系爭BOT案開發基地是否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有原
國該權利行使基礎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及兩項人權公約之自決權保
基法第21條之適用,有待釐清,系爭公告忽略原基法規定即
障,皆可為諮商權保障基礎。
有違誤,撤銷公告之決定,應予維持。
三、為真正落實諮商權:1.參照前述實踐建立之標準,詳訂應展開諮商事
3.評析:該案作成係因系爭BOT案之實施未遵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
由,及諮商原則、程序;2.原基法第14條、第31條、第22條、第23條
而造成瑕疵,但未涉及原住民族諮商權之準備及實踐之具體
皆應準用第21條
過程是否符合權利規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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