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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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原住民族諮商權在我國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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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住民族諮商權案件探討
                                                                 一、諮商務義之履行與內部自決之實踐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決
                                                                    在負有諮商義務下,取得原住民族自由、事前、及被告知的同意,
               1.案件事實:BOT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公告,未進履行原住民族事                     為自決權在內部面向實踐的重要基礎。
                   前諮商義務,經訴願決定後予以撤銷,原告不服而提起行政
                                                                 二、原住民族諮商權之國際習慣法地位
                   訴訟。
                                                                   國家怠於履行諮商義務之結果,連帶原住民族諸多權利遭侵害,在我
               2.法院判決:系爭BOT案開發基地是否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有原
                                                                   國該權利行使基礎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及兩項人權公約之自決權保
                   基法第21條之適用,有待釐清,系爭公告忽略原基法規定即
                                                                   障,皆可為諮商權保障基礎。
                   有違誤,撤銷公告之決定,應予維持。
                                                                 三、為真正落實諮商權:1.參照前述實踐建立之標準,詳訂應展開諮商事
               3.評析:該案作成係因系爭BOT案之實施未遵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
                                                                   由,及諮商原則、程序;2.原基法第14條、第31條、第22條、第23條
                   而造成瑕疵,但未涉及原住民族諮商權之準備及實踐之具體
                                                                   皆應準用第21條
                   過程是否符合權利規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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