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0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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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洲人權法院案件論                                                         緒論
            政府對原住民族諮商義務之實踐                                         • 研究目的:從國際人權法之規範,探究諮商權的規範基

                                                                    礎、內涵發展及要件,並審視我國對原住民族諮商權之
                                                                    實踐狀況及其問題。
                                                                   • 美洲人權保障體系與原住民族權利發展
                           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徐揮彥副教授
















                國家諮詢義務之規範基礎及性質                                        國家諮詢義務之規範基礎及性質
           一、民族自決權與原住民族諮商權                                      一、民族自決權與原住民族諮商權
             (一)自決權-習慣國際法、集體權性質,「民族」為權利主體                         (二)諮商權-原住民族的諮商權是自決權之重要要素
               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國家對民族自決負有消極                          國際勞工組織第169號公約:國家對原住民族之諮商義務(第6條)
                                                                      目的:確保原住民族能有效參與影響其權益之政治、立法和行政機構
                 義務及積極義務
                                                                      及程序等所有層級的決策,以獲得其自由、事先及被告知後之同意。
                外部自決:民族有權得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
                                                                      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規定之事由:
                內部自決:民族在一國家內選擇之政治地位、行使權利,以
                                                                      1.被迫離開其土地及領域時(第10條)
                 及所追求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
                                                                      2.國家之立法或行政措施有影響原住民族之虞(第19條)
                  政治自決、經濟自決、社會自決、文化自決
                                                                      3.擬於原住民族土地存放或丟棄有害物質時(第29條)
                原住民族自決權:更強調無歧視、文化完整性、對土地及資
                                                                      4.欲核准之開發或利用計畫有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或及領域與其他資源
                 源之持有與使用、社會福址及自治與自主
                                                                    之虞(第32條)








                 國家諮詢義務之規範基礎及性質                                       國家諮詢義務之規範基礎及性質
           二、原住民族諮商權之內涵                                         二、原住民族諮商權之內涵
               原住民族的諮商權是實現自決權重要要素、屬集體權性質                          原住民族諮商權之內涵:
               美洲人權法院判決建立應展開諮商之情況:                               1.透過具代表性之機關;
              1. 對原住民族領域之集體土地權利的劃定、區分或授與程序;2. 授與                  2.對原住民族機構發展之支持及提供必要資源;
              原住民族成員附屬於其所屬部落,具集體司法權利能力之法律承認程                      3.在善意及適合具體狀況的形式下進行;
              序;3. 制訂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而可能必須對特定原住民族成員                    4.透過適當程序
              就其傳統上所使用及占有之領域予以承認、保護、保障及給予法律效
                                                                  5.在達成協議或同意的目的下進行; 6.諮商機制運作的定期評估
              果的程序;4. 為承認及確保特定原住民族能依據其傳統及習慣為有效                     美洲人權法院 Saramak People v. Suriname:
              的諮商所必要而制訂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程序;5. 關於事前的環
                                                                    因未履行諮商義務而造成對原住民族財產權侵害時,國家應就此損害
              境及社會影響評估;以及6. 關於任何對原住民族財產權擬產生限制,
                                                                    負賠償責任。
              特別是在原住民族領域內或可能影響其領域的發展或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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