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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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針對諮商程序之原則、方式及過程,本法第 21 條幾乎未規定,或許

                   這是行政機關遇有應諮商狀況容易怠於與原住民族進行諮商之原因。就此,值得
                   參考前述國際及美洲人權公約架構所形成之原則及方式,進一步在本條或其實施
                   細則詳細具體的規定,特別是應規定政府就諮商程序之進行應本於善意原則進行、
                   禁絕任何施壓、脅迫或分化之狀況出現在諮商程序,以及政府應對諮商權主體提
                   供必要的資源及協助。

                        蔡英文總統在 2006 年 8 月 1 日代表國家,向原住民族就過去受到國家之迫
                   害正式提出道歉,成為我國憲政實踐關於原住民族地位的另一個重要里程碑。這
                   份對原住民族之正式國家道歉矢言提升原住民權利之保障,承諾將定期召開「原

                   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以協調及處理「原住民族自治的推動、經濟的公平發展、
                   教育與文化的傳承、健康的保障,以及都市族人權益的維護等等」事務。做為落
                   實原住民族自決權的重要基礎,以及原住民族自治的前提,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規
                   定諮商權具體落實機制之進一步改善,不僅是國家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誠意之重要
                   試金石,亦是良善族群治理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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