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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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方法,我們就是要用這樣子的方式來祭祀我們的先靈去做安葬,他做這樣子
的部落會議,依據這樣子的辦法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如果是無效的那這個辦法
有去尊重原住民的傳統習慣嗎?那很高興看到這個案子台東縣政府事後是沒有
繼續後續的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就和族人達成和解,可是這個案子可
以讓我們反思到這樣子的一個行政規定違反法令到底是把部落當作一個統治的
客體還是把部落當作一個自治的主體?這個部分很值得我們去作探討。
那第二個部分我剛剛也稍微做一個分享,召集程序決議辦法違反辦法者無效,
你去看那個規定,事前要發事前通知,開會要發開會通知,要推舉主席,最後還
要多數決,我不知道多數決應該是漢人的傳統,自己有幸參加過一次的部落會議,
在部落會議裡面共識和溝通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很少看到有人在那邊舉手做表決,
那如果今天用共識的方式一直去尋求其他的方法來做個決議為什麼不行?為什
麼一定要用多數決?這個漢人表決的方式,我覺得這樣子設定一個單一的模式其
實也是不符合傳統文化也不尊重原住民,那在回應一下第二個部分,那在現行的
狀況下 20 條沒有實踐,我們要做 21 條的時候怎麼處理,老師剛剛有提到我們這
個部分是一個集體的協商權,是一個集體權,我就想到這個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做
這個阿禮部落劃定特定區的案件,這個案件是這個阿禮部落因為莫拉克颱風受到
嚴重的土石流崩壞,有這個安全的疑慮,所以這個部分國家就用劃定特定區的方
法去做整個部落的遷移和永久屋的方式,不過這個判決認為雖然這個國家在做重
建條例跟居民取得共識的過程是有瑕疵的,可是他認為基於安全維護效力提升,
不影響基本人性尊嚴時人本貫徹也就是取得共識這樣子思想就要讓步,所以溝通
不良不影響政府取得實質共識的那個過程,於是就駁回了阿禮部落的一審二審,
這部分還好老師的文章法院沒看到,如果法院看到這個集體詮釋者是集體不是個
別,因為這是個別做起訴的,他就給他不受理,所以這個部分是非常難過的,你
今天部落共識我來決定我這塊土地該怎麼用,到底是應該怎麼處理,這也是另外
一個案子,也許大家可以再省思一下,但是至少在程序的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和最高行政法院都認為可以用個人的名義來主張這樣子的一個共識。
那第二個問題是其實我們可以在實務上發現也許沒有直接主張或是適用 21
條的案件,可是在很多的行政案件裡或是刑事案件裡面,國家或是地方政府是用
個案的方式來去做行政裁罰,比方說在桃源區這個杜拉龍?(39:20)的案件,他是
在高雄桃源區的一個原住民,他是在山坡種桃樹,從他的祖先到他都在種桃樹,
有一天就接到了一張水土保持法的罰單,他說你這個部分是已經違背了水土保持
法,他說我世世代代都在利用這塊土地都在這邊種桃樹,之前甚至是鄉公所叫人
來種桃樹,我是吃我爸媽賣桃子長大的,我們家代代都在這邊做,你今天突然說
我違反水土保持法我不服!我不服!這邊其實可能比較關係到的是 20 條土地利
用的問題,也許族人世世代代都在利用跟政府現在區域劃定不同土地利用規則的
一個行政規則的一個狀態下,這樣子的一個狀態國家應不應該裁罰。第二個案例
是彭紹華、鎮西堡的一個案例,他是在新光部落裡面的學校的後面是一塊地質相
對安定也是當地部落聚集一個很重要的地方,他在那裡把他的家蓋的比較高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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