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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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方知識實踐,期待對原住民族「知識實踐取向」的建構有所啟發,最主要的重點在
               於隨土地私有化、山路開通、部落急遽資本化,個人與集體利益衝突的社會網絡中,部
               落族人如何理出一條持續發展的道路。





               國內重要案例-以原住民族傳統知識及傳統慣習為例



                   有關涉及少數民族權益受損議題,近年來層出不窮除在少數民族傳統知識及相關智
               慧財產權外,最多案件莫過於傳統慣習與現行國家法之爭議問題。在傳統知識上之定

               義,依據 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認為在一些官方文件中的界定,『傳統知識』是
               指基於傳統產生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外觀設計、標誌、
               名稱及符號、未披露信息,以及一切其他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的智力活動所
               產生的基於傳統的革新與創造。而在  CBD(生物多樣性公約)之界定上,係將『傳統
               知識』限制在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及持續利用具有直接和間接促進作用的知識、創新和實

               踐。也就是說當地居民或者地方社區經過長期積累和發展、世代相傳的與生物遺傳資源
               有關且具有現實或者潛在價值的認識、經驗、創新或者做法。因此,原住民族相關傳統
               知識應於被尊重與接受,且依其世代所傳承之慣習保留與推展。然在台灣過去造成之社

               會問題頻傳事件中大都對原住民文化差異、傳統知識及傳統慣習甚少了解,另外在原住
               民社會組織與其傳統歲時祭儀及自然生態敬畏心,亦無法有足夠時間接觸。因而導致族
               人與相關機關誤解而些許磨擦。例如過去引致社會與論關注重大議題,諸如鄒族頭目蜂
               蜜事件、泰雅族風倒櫸木事件、布農族丹大林道水鹿事件、卑南族大獵祭狼煙事件及相
               關獵捕與採集生活必需品頻傳發生。在既有法律上之規定應遵守外,但仍有很多其背後

               涉及到傳統慣習與文化認知上的矛盾與爭議。因此,藉由此與先進們之研討會議,重新
               探究對原住民族文化、歲時祭儀、傳統知識、傳統慣習及社會組織等有新的視野與面貌,
               以期未來觸及此棘手議題時能以原住民之思維處理,真正讓部落族人獲得尊重。以下以
               過去重大案例與各位分享與說明:


               1.  鄒族頭目蜂蜜事件-傳統領域主權未獲尊重

                     阿里山鄉鄒族頭目汪傳發、汪建光父子,為趕赴喜宴途中看到一名陳姓男子,自林
               班地竊得新鮮野蜂蜜,在陳姓男子未表示反對情況下,將蜂蜜自陳姓男子車上搬下,並

               要求陳姓男子同赴警局遭拒,之後遭報警查獲,頭目父子依強盜罪移送法辦。以鄒族而
               言是頭目制,過去部落頭目傳統上就是糾紛仲裁者,舉凡部落發生重大事端及爭議時,
               頭目必須肩負起協調仲裁的重要角色。因此,長期漠視原住民文化與規範的外來者,對

               部落來說情何以堪?當中鄒族頭目在整個事件中其目的在於維護其傳統資源與固有傳
               統領域主權。但卻漠視此原住民文化的差異性、社會組織及慣習。從另一角度來看整個
               事件中清楚看出傳統部落慣習與法律發生扞格,原住民傳統法律不受尊重、漠視。我們
               從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聯合國政治公民權利公約(ICCP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ICESCR)相關條文中均明文強調族群「自決權」,也就是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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