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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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原住民族有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之權。聯合國第 169 號公約
第 9 條亦規定:「對有關原住民族採用傳統方法處理罪犯,國家應予尊重」;「法院處
理民刑案件時,應考慮原住民族處理此類問題的慣習」。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要求國家
尊重多元文化,但法律卻未確實因族群、因地制宜,仍停留在統治一般化政策,致原住
民傳統法制及社會規範崩解。
2. 泰雅族風倒櫸木事件-維護部落集體共識(部落會議)
風倒櫸木事件乃是發生在颱風過境後,部落族人為解決生存和對外聯繫要道,將林
管處已將櫸木主體截切搬運後之殘材,經由部落會議決議帶回部落作為雕刻、造景和公
益之用途,然部落 3 族人仍被林務單位,仍以盜取森林產物罪嫌移送法辦。然再此審理
案件中地方法院仍依據「森林法」第 52 條「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將原住民定
罪,實際並未考量該項舉措,乃是依據部落會議決議災後清理做為公益用途使用。完全
忽視「森林法」第 15 條所明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
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甚至亦未顧及「原住民基本法」第 19 條中規定:「原
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據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
植物或採取礦石等非營利行為」。顯見法院之判決確實漠視原住民的傳統慣習,且未衡
量原住民遭遇風災基本生存權,對於嚴守 Gaga 祖訓的部落會議決議及族人之說詞未加
採信。有此看出現行司法體系中確實對原住民文化、社會組織、傳統慣習等並未納入體
系中,致相關人員在裁定時未依原住民之特殊性有所考量。
3. 布農族丹大林道水鹿事件-欠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思維
三立都會台台灣全紀錄節目,前往南投縣大丹林區進行錄影時,意外驚見遭獵人遺
棄在路旁水鹿屍體,並發現還有其他保育類動物,這一段錄影經電視台剪接播出及節目
主持人協同林務局和農委會舉行說明會,立即引起台灣各界媒體大肆宣染及國內外環保
組織注目的焦點。然在這過程中兇手尚未抓到,及未有明確證據指出是當地原住民獵人
所為,該節目主持人卻引述林務局人員臆測,指出獵人應是當地原住民,這一段話更透
過中國時報報紙上在未經明確查證下便直接引用,且在該版設計上農委會將前往事發地
信義丹大工作站舉行說明會,與當地原住民溝通,宣導野生動物保育觀念。在此案中不
僅是未對整個事件真實性提出客觀、合理應對的處理方式,反倒在暗示、隱射及誤導社
會大眾認知,這場慘無人道狩獵行徑元兇就是原住民,如此荒誕,毫無根據又再次對原
住民而言,是一項極大不實指控,嚴重傷害、污衊整個原住民形象。從這個事件來說完
全對老獵人看待上蒼與祖靈恩賜的禮物看法南轅北轍,因恩賜的禮物是不容去浪費,否
則爾後獵捕就沒有獵物可實用,另外在族人食用獵物部位時,頭是代表貴重,也只有部
落長者或頭目才能食用。因此,相關人員未經查證,如此斷言,無疑損及所有原住民獵
人的尊嚴。再者上述論述狩獵文化中之獵人重要精神指標,狩獵行為不只是為生存,其
真正意含,包含(社會規範、信仰、祭祀、禁忌、教育(訓練)、男子自我肯定(社經地位)、
分享文化等精神價值。因此,狩獵行為其背後意義對部落之深遠影響甚鉅。正如獵人說
(Ini kbah maduk na bizoyh ka iyay balay liquy ),(不會狩獵(刺山豬)的男人,就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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