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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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二 Q&A 時間



                   與會者提問:



                        主持人,各位發表人及在座的各位大家午安,我在原民會基金會做服務,今
                   天非常感謝,黃喜郎官提到,基本法它是一個憲法的位階,其實個人深受很多啟
                   發,那事實上從基本法的法律架構上來看的話,從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範它的原

                   住民的權力之外,在第三十四條他也規定說,與本法相不符部分的話,其他相關
                   法應該配合修正,所以在司法院,有關司馬庫斯櫸木案件的時候,他也說明說,
                   雖然相關行政部門沒有按照相關法律,但是他不認為因此就否定原住民的權利,
                   所以判決他無罪,所以從這點來解釋的話,是不是可以原住民沒有權益的時候,

                   表示十九條和三十四條要相互引用,作為阻卻違法的一個依據,那這是我第一個
                   問題。


                        第二個問題,那就是要請教余檢察官,就是我在星期四的時候才跟林務局談

                   到野生動物保護法它定了一個執法叫做管理辦法,去跟林務局協商,那剛剛余檢
                   查官提到,其實在執法的過程中,那到底哪些是原住民的傳統慣俗,需要我們認
                   定的依據,可是余檢察官剛剛又說了,要去調查他申請各族的種類、數量及狩獵
                   的範圍和時間,那是不可能的事情,但老實說我沒有做到,但是有幾個族群給我

                   們回饋的反應就是不應該有做限制這是他顛覆了人權,一方面在實務面做這樣反
                   對的方式,另一方面,在司法機關的審判面又給他認定標準,那不曉得說,有沒
                   有在其中有一個折衷條例的辦法,能夠堅固。



                   那第三個問題就是說,剛剛提到說行政部門應該先解決,其實,我們最近有個案
                   例就是在台東地方法院,也是違反動物保護條例的案例的時候,那就是提供日治
                   時期原住民的舊慣習的資料,來提供他來做審判的依據,以上謝謝。



                   與會者提問:


                        各位老師大家好,我只是想要請教黃文祥法官,黃法官剛剛提到說原基法的
                   位階,應該拉到社會法的同位階,那我們也是很期待,但你要把它拉到這麼高,

                   那在原住民法體例上怎麼做,是透過實務的累積,還是透過法制序的架構,因為
                   我很好奇就是說如果是按照原基法裡頭之下去去創設原住民族實體法體系的架
                   構,可是在立法上,比方說前陣子鬧的很嚴重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行政院原
                   民會還提供強力的推薦和廣告的動員,但是我們看裡面,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提到

                   說,自治區政府辦理民族自治區項違背憲法律或中央法律面整,由中央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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