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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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建國 原住民傳統領域與自然資源權利之法效性

                   其他法律可以適用時,原住民族基本法基本上是可排除其適用的。雖然法院斟酌
                   原住民的傳統習俗、生活習慣、價值觀後,大都對於原住民族從輕量刑(但減輕
                   之理由論述本人實在不能苟同,什麼智識程度低落、欠缺生態保育觀念【好似山
                   林間保育類的動物或珍貴竹木是由原住民所滅絕的】、守「法」觀念不足等等),
                   然而對於依循傳統、秉承祖先智慧生活的原住民而言,依「傳統習慣、價值」而
                   生活,動輒會被國家法律判刑,無法讓人接受,如此的刑罰制度,根本就是對於
                   原住民族文化價值上的掠奪。因此,在行政機關怠惰制定相關的原住民族基本法
                   的子法,及森林法之管理規則前提下,援引可罰的違反性理論作為阻卻原住民依
                   附山林資源的活動,避免世居山林的原住民族遭到國家高權的刑事迫害,尤其顯
                   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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