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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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執或停止執行,這個法條非常有意思,這個
法條規定下來基本上這個法位上它還低於行制命令,那原民會當下卻當作沒看
到,他還優先求有,先通過再修法,這樣的一個作法去宣傳,那我們好奇說,這
麼樣一個重要的人際法下的重要執法,如果被這樣的對待,那我們如何期待原住
民的蓬勃發展。
林長振律師回應:
這個第二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關係,我自己個人認為,第二十條如果你確定
是個權力的話,老實講跟三十四條沒有什麼關聯,跟三十四條不過是在存款機關
就原住民這個地方不一樣的地方來作一個訓政,但二十條是一個實體性的規定,
三十四條只是一個程序的規定,這兩個不可以等同而入,如果原住民承認有這個
土地權就沒有違反侵佔或者是民權佔有的問題,以上。
余建國 檢察官回應:
我回應林峯正律師的評論,我剛剛說,如果條件允許的話,那在沒有切割或
者是在沒有相關重大危安公共案件的情形之下,基本上會再請…會來處理,這是
第一個回應。
第二個回應,就是關於犯法跟使命之間的實物它須要一個管理規則,來做一
個確認,但事實上,我是覺的這是一個滿困難的議題,因為在原住民的想法來說,
他不想受到限制,那在實務上,我們還是需要一個標準,到最後就執法者而言,
我們也只能依法行政,那我這邊再提供一個看法就是說在很多檢察官和其他論者
的論述裡面,在野生動物保育法跟原住民採取野生動物傳統文化,當他們發生衝
突要做一個取捨的時候,其實很多法律師都會述說,立法者以選擇要以法律優
先,所以這一部份,很多法律師這時都會說,原住民一定要退讓,一定要退讓,
那其他人退讓,那我們還要拿什麼,所以還是需要一個標準,路是人走出來的,
法律是人訂出來的,我想大家只要不斷的去溝通跟說明,我覺得應該還是有一個
折中辦法,我目前沒有標準答案,謝謝大家。
蔡顯鑫 主任檢察官回應:
應該都是問基本法的問題,那對於基本法,我覺得從頭到尾他都是個基本法
的架構,那事實上用基本法這種德國的名詞,本來就是憲法的位階,那有關憲法
他大概有適分兩種層次,第一個如果他規定明確的話,可以直接適用,但是,我
們原住民基本法事實上每個條文都很模糊,我覺得那都是被選掉的,我們還是不
能這樣斷定,沒關係,雖然模糊,但憲法有審查的功能,也就是說他現在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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