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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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就是這樣區分的,人什麼時候會變成物呢?就是你死掉之後變成屍體,屍

                   體就是物了,那在還沒有變屍體之前,你就是人。所以,它把世界分成兩大塊,
                   人跟物。所以,變成在這樣的文義解釋底下,你就很容易讓一些法律學者,會去
                   認為 21 條好像只能夠去保障學術研究,只會保障有關物的學術研究,只是在講
                   物的學術研究,研究某一種草藥,可能是原住民社會裡頭常用的治療方法,這種
                   東西也許他可以拿來當作是保護對象。



                        當保障的對象直接變成是原住民本身或是原住民族的時候,那好像就沒有辦
                   法拿 21 條來解決。針對這個問題,我非常贊同陳張教授的一個分析,就是說,

                   這樣的人跟物的一個區別,其實是傳統漢人社會,或是說西方社會的一個區分方
                   式,也許並不適用於原住民族去討論這個世界觀的時候去用同樣的一種分析方
                   法。



                        所以,這當然是一個環保的突破點,那另外一個突破點,也是陳張教授有舉
                   出來,就是,當我們在看 21 條的時候,我們其實應該從一個自治或是主權的一
                   個角度去看。那從這個角度來分析的話,我就比較能夠理解,譬如說,你今天想
                   到菲律賓去做研究,那你當然要經過菲律賓政府的同意,起碼你要取得一張

                   VISA、這個簽證你才能夠進去。21 條似乎從這個角度來看,就可以回答,你要
                   來我這邊做研究,當然要經過我的同意,不管你今天進來是要幹什麼,你是要做
                   人還是要做物的,都要經過我的同意。所以,從這個角度,也似乎可以回答有一
                   些學者,為什麼美國、加拿大他們相關的研究倫理,沒有講到原住民族的這種的

                   集體同意方面,但是他們在操作方面,仍然有這種集體同意的操作,為什麼?因
                   為在美加澳洲,其實,基本上,他們的原住民已經是一個類似主權者這樣的地位,
                   所以,到他們那邊去做研究,需要經過他們的同意。這樣的一個理解是蠻直覺的
                   訴求。當然這樣的一個訴求,我覺得也是可以來解決 21 條的一個策略。



                        不過,接下來的問題就會出現,我們用主權者,或者,自決的一個角度來理
                   解學術研究的問題的時候。會遇到幾個可能的後續的困難,第一個困難,主權的
                   一個或者自決的一個操作,它需要一個機制,目前我們看到原民會提出來的機制
                   就是兩個,一個要嘛就是部落會議,再來是公民投票這樣子,這兩個機制。



                        但是我們很難想像,我們要去菲律賓做研究的時候,要菲律賓的全國國民要
                   來舉行公民投票,或是,他們要開一個什麼樣的部落會議來處理。基本上,他們

                   的主權已經內在的一個決策機制已經存在了。


                        那我們面臨到一個問題就是說,從日治時期摧毀掉原住民本身的決策機制之
                   後,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一個很完善,除了少數幾個部落或是幾個族群有辦法

                   有這樣的決策機制治之外,大多數族群,到目前為止好像都還沒辦法有這樣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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