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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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五 Q&A 時間
與會者提問:
主持人好,還有我們的發表人跟與談人。我想先針對那個第二篇文章,關於
研究倫理的問題解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剛才兩位其實都有提到一些重
點,那不過我只是在想說,我們思考的那個方向,是不是可以再多為這 21 條符
合解釋適用多增加一些資訊?如果我去理解在一般的法律上面,對於我們看的那
個刑法,侵入住宅跟妨礙自由,就是對人生自由的那種限制到底比較嚴重,還是
說進入他的住宅裡面,然後拿了他的物這件事情,那如果說,那個相較之下的話,
舉輕凝重,是不是在這個 21 條的解釋上面,我們是不用那麼侷限其實它只是針
對於自然資源?另外,關於人跟自然資源的這個二分的部分,本身也就是一個在
研究原住民的領域裡面一個還蠻容易造成的誤解。
那如果說,我們硬要在自然資源的使用或是研究,它是只有針對物的話,那
可能也是太過於偏向,特別是在原住民族基本法裡面已經有提到在國家的義務上
面,不管要採取行政的措施或是要立法,甚至是司法的糾紛解決的時候,那個解
釋上面必須要運用原住民的傳統習慣規範,那台灣的原住民族,我想沒有一族是
那個基因改造的什麼阿凡達之類的,所以人體的遺傳基因的資源它不算也是自然
資源的一種嗎?那這會不會也是一個可以理解的方向?另外就是關於剛才邱老
師有提到的,都市原住民要怎麼樣去在民族的自治或者是剝削當中,因為他是在
那個傳統的領域之外,那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那如果去看原住民族基本法裡面,
它對於原住民族自決跟自治的那種承認,表示說這個族群它可以對它族群承認的
身分,然後,具有它身分的這個族群成員他的權利義務可不可以盡情加以規範?
那表示其實他在境外的話,那他可能如果是涉及到針對他的族群進行一個基因研
究的話,也許也可以納入那個集體的規範之中,然後必須要建構一次的法官。
另外對於第一篇的文章,我覺得剛才在討論的過程中,讓我感受到,就是台
灣的社會,特別是主流社會,如果沒有改變它的價值觀,就是沒有去承認一個不
一樣的,而且認為我們自己是需要修正的,在那個價值觀、世界觀或倫理觀沒有
改變之前,我們就不可能在我們教育的系統裡面,去把那個非、不好的行為,如
何回復到一個平衡的這種狀態,然後造成這個社會的和諧跟和平跟安全,這件事
情,我們就不可能納入我們一般的教育系統,那沒有納入一般的教育系統的話,
我們單純在司法就是已經出現了問題,然後特別是在這樣子的司法體制裡面,要
去進行這樣子的改革,似乎有非常大的難題,以至於剛才我在聽到兩邊在對談的
時候,似乎沒有辦法聚焦,因為那是一個我們不願意承認我們的制度本身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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