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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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偉 以文化脈絡回應司法論述:澳洲與我國有關傳統領域權的判決比較
               半數的條文均與傳統領域權之行使有關。申言之,當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之規範架構在
               《原住民族基本法》等各項法制基礎的建構中已逐漸成形,而如何充實此一以文化脈絡為
               核心的新興原住民傳統領域權利概念及類型的內容,將是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
               法》所確立之法律權利落實與部落發展的關鍵。即如黃居正(2011)所指:原住民族「傳

               統領域權」,可說是一個涵蓋範圍最廣的總則性概念;因為,對「傳統領域權」之解釋,
               不但直接影響基本法中與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條文之適用,亦將決定「原住民傳統之生物多
               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受保護的範圍及其利益之歸屬。


                    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其他諸如《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等,創設了一

               項新興的「傳統」原住民族權利類型,該項權利係與土地與自然資源利用與治理具有神聖
               的連結關係,該項權利類型與內涵與現行民法物權編規定,或是其他相關自然資源治理的
               公法性質法律(如:森林法、國家公園法)間,有關法律適用與位階的討論,始終存在各
               說各話的對立狀況而難以解決(黃居正,2011)。加之,《原住民族基本法》並未對於原住
               民族傳統領域權進行任何界說與定義,作為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及其所源生權利之核心基

               礎,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之類型、內涵的充實與闡釋,不但直接影響《原住民族基本
               法》中與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條文之適用,亦將決定原住民族依據傳統習慣形塑該部族整體
               獨特文化之一部的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以及附隨於其上之相關整體原住民族傳
               統權利能夠受保護的範圍及其利益之歸屬。



                    因此,本文係以臺灣與澳洲兩國的單一司法判決作為比較個案,針對兩國判決見解所
               採理論、基本原則、重要法律概念與相關影響等進行說明,解析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在兩
               國司法實務見解之差異,進而提出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的具體實踐與法制化的過程可以
               思考的方向。


               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之性質與定位


                    自一九七○年代中期開始,原住民族跨國界的連結,齊聲訴求破除他們全球性的邊緣
               化境遇。原住民族人權作為當代國際法上快速發展的權利命題與權利主體,著實提供全球

               原住民族一個獨特的機會,據此目睹並參與國際社會建構制度化與法律拘束的具體權利發
               展體系。(Barsh, 1986)原住民族藉由參與國際人權規範監測組織,具體陳述並論證殖民主
               義擴張的原住民族史觀,試圖在國際法制的架構內重行闡釋原住民族生存與發展的基本人
               權內涵。進一步言之,受到聯合國一九八六年公布之「歧視原住民問題研究(Study of the

               Problem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Indigenous Populations)」的激勵,國際原住民族運動的權
               利訴求與主張,具體化的實踐在國際人權法制規範的建構機制上。(Wilmer, 1993)從國際
               人權思潮的向度來看,聯合國的該項研究觸發了國際社會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的思辯,同時
               促使國際組織以及區域組織展開原住民族權利的建構與發展。換言之,原住民族已經得以

               「具有顯著與特立文化之獨特民族(distinct peoples)」,作為國際法中合法的權利主體,享
               有國際法上的基本人權,並且負擔一定之國際法責任。(Anaya & Williams,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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