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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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偉 以文化脈絡回應司法論述:澳洲與我國有關傳統領域權的判決比較



                     以文化脈絡回應司法論述:澳洲與我國有關傳統領域權的判決比較



                                                                         
                                                     Awi Mona(蔡志偉)


               一、前言


                    二○○五年二月五日立法院通過了《原住民族基本法》,作為保障、促進與提升原住

               民族權利的根本大法  ,在形式法制的建構上,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
               一項與第十二項的原住民族條款,構築了臺灣對於闡釋原住民族權利的法制基礎。其中,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廿條確立「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其立法理由
               指稱,「依原住民族定義得知國家建立之前原住民族即已存在,是以國際間各國均尊重原
               住民族既有領域管轄權,並對於依附在領域管轄權所衍生的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也均予以承認。」又,原住民族土地之定義,參見同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說明,係指原住民
               保留地與傳統領域。同法第廿三條進一步規範「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
               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並於同法

               第卅條宣示未來政府行政機關、檢察體系與司法部門在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處理、裁量、
               審理等,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前開條文說明
               了原住民族權利的實證基礎在於:一為修復式正義的踐履,二為多元文化與實質平等的體
               現,以及三為自主、自治與自決的建構。是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之特殊權(sui generis)
               性質,已然獲得法制化的確認。


                    立基於此,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七二一○號刑事判決中揭示:原住民族之傳統

               習俗,有其歷史淵源與文化特色,為促進各族群間公平、永續發展,允以多元主義之觀點、
               文化相對之角度,以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尤其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
               統習俗之行為,在合理之範圍,予以適當之尊重,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又,臺灣

               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六五號刑事判決指出:按基於民族平等及多元文化
               的發展、延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廿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
               資源權利。」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二、
               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及森林法第十五條
               第四項前段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

               採取森林產物」。是依上揭規定,足見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尊重原
               住民族之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然而,原住民族權利論證之關鍵在於傳統領域之確認與傳
               統習慣之闡釋。以《原住民族基本法》全文共計卅四條之內容初步分析,其中關係傳統領

               域之權利行使,包括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廿
               條、第廿一條、第廿二條、第廿三條、第廿四條、第卅條、第卅一條、第卅二條,多達近


               
                賽德克族德克達雅群,Alang Gluban(川中島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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