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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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然後沒有辦法去欣賞另外一種價值觀。
所以教育不是如此,文化就沒有辦法跟著改變,我們司法的系統大概也就很
難有所改變。那我不曉得,謝明陽謝教授是不是有更進一步的建議,謝謝。
與會者提問:
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請教兩位謝教授,法扶在辦理那個八八風災、八八水災的
那個相關的事務,有幾個部落是因為水災滅村,那我們現在在協助他們提補。我
想問的問題也許我們在場另外一位同仁應該會蠻觀心的。因為,這個修復式正義
的適用範圍,可以多大?是不是,有可能可以在這樣的一個部落國賠的,因為早
期被強制遷村,導致這個部落被全體滅村這樣的情況,那因為我們之前有跟一些
專家比如說高律師等等,討論過的時候都發現有一個歷史性的集體性的創傷。那
這種創傷其實因為他是早期被強制遷村的這種東西,是不是也有可能有這樣修復
式正義的一個論述,可以應用在這樣的司法訴訟上?謝謝
陳張培倫助理教授回應:
我想那個,評論人和淑雅的問題,應該是都差不多的,所以,我把它一起回
應。我挑裡面的兩點,第一個就是多元時代,部落裡面的原住民對於部落的原住
民都非常的保護,如果我能夠解釋得出來說這是一條,可以在這些事物成立的
話,可能有很多研究調查原住民的健康的健康狀況,那這個難道說就沒有受到保
護了嗎?我會覺得,所有的方式可以去引用其實在原基法的好像是 28 條裡面,
也有提到說對於多元的一些健康、罰款的事項,還有一件事情,社會勢力我想也
要關心。那,你知道嗎?為什麼再研究倫理審查的地方保護原住民,就是因為那
個研究機構可能會影響到那個原住民的一些印象,那就會造成原住民的社會適應
的問題。所以,這樣知道了吧,各位那個法界人士,隔壁的解釋,可不可以從這
一點來去說,所以,好像原民會的也有介入的空間。那怎麼去介入,這個又提到
剛才補充的另外一個問題,我剛講什麼,哎呀,法庭的成員裡面,這個最好有原
住民或者獨立諮詢的是原住民,如果那個案子跟原住民有關的話。
但是我會認為,比如說原民會可能和衛生署協調一下,IRT 的設立基準是直
接把這條寫進去了,硬要把原住民寫進去,那這樣做有個好處,什麼好處呢?他
代表原住民的聲音,可是那個教授剛才那個文章他有提到說,那這個頂多或許是
在避免剝削而已,可是如何表現出原住民他的自主性,他的主權,這個也是我文
章為什麼要設立一個原住民族倫理諮詢委員會,由它去培訓一些……你可以把那
個委員會培訓出來的人規定以後 IRT 裡面的獨立諮詢人或者是委員的人,你要原
住民身分的,一定要從裡面找。意思是說,派了一個代表定住在那邊,那至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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