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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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跟原住民相關的研究案,你到 IRT 的時候有原住民在那邊,好像行使他的主

                   權一樣。如果那個案子還要到部落去的話,進一步,你要監督他取得部落的同意,
                   可是有些案子沒有到部落去,那就有那個好像一個代表人再那邊獨立做事的,或
                   者是那個委員他去做那個法務,我是做這樣的解釋,當然那個工作只能建設,謝
                   謝。



                   謝若蘭副教授回應:


                        那個淑雅對不起,也謝謝你提出來,其實我自己也有發現我們,我跟與談還

                   有主持其實那個沒有對焦,那個沒有對焦的問題,其實也不是他們的錯。因為在
                   台灣,要談修復式正義,一直是用西方,他沒有看到原住民的這個區塊。這也包
                   括在談南非的真相和調解委員會等等,他在談的是那個部份,那,那個部分其實
                   真的比較強調加害和被害的那個關係,還有他旁邊的人的關係,他並不是在談那

                   個整體文化原住民事件裡面在講的那個 Relations,包括你跟自然界的關係,所
                   以,不過這個區塊我覺得就是慢慢來對話這樣子,那那個三加律師這個我覺得可
                   行。但是,那個可行的前提之下是說,如果用修復式正義,原住民的方式的這個
                   方法,也就是說你的主流你要從國賠的那個對象,他願意跟你坐下來平等的跟你

                   談,那你目前這個方式,就是說,你要先看他願不願意這樣跟你談,那以目前原
                   住民在台灣的這個勢力或是說他的位階上面來講,我覺得目前的國家政府不太可
                   能這麼做。所以我們現在又回到就是探討這些問題的時候,在談論可行不可行,
                   立法院可不可以行得通還是回到一個主流在看司法體系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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