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39

蔡志偉 以文化脈絡回應司法論述:澳洲與我國有關傳統領域權的判決比較
               律概念對於財產權的概念來理解,而應置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形成與轉變的脈絡來確
               立。換言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所具有的特殊法律利益,實係源生自他們與所占有、居
               住和使用的土地之間存在深厚的精神與文化連結關係(Anaya  &  Williams,  2001)。本文以
               為從這個觀點來看,解釋了為何國際原住民族權利建構,揭示原住民族傳統土地習慣與他

               們傳統土地制度模式是無法分割的論證。誠如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強調,其保
               障原住民族特有土地權利法益的規範意旨在於重視有關原住民族與其所占有或使用的土
               地或領域的關係對於該原住民族文化和精神價值的特殊重要性,特別是這種關係所呈現出
               來的集體態樣。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廿六條
                    一、原住民族有擁有其歷來所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取得之土地、領域及資源
                    之權利。
                    二、原住民族有擁有、使用、發展及管理其歷來擁有或以其他傳統方式占有或使用,
                    及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土地、領域及資源之權利。

                    三、各國應在法律上承認及保護上述土地、領域及資源。此一承認應充分尊重該原住
                    民族之習俗、傳統及土地所有權制度。


                    然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與傳統習慣的意涵該如何認定呢?茲補充前開澳洲司法實
               務見解為例:


                    國家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與傳統習慣的內涵

                             1.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係源生自傳統原住民族法律與習慣,此項權利內容
                       (
                                與習慣法體系各部族均不同。

                   澳         2.  權利持有的狀態係由各原住民族社群中的成員共同所有。
                   洲   Native Title  3.  不可分割或轉讓,僅在讓與給國家的情形式被允許的;在特定的情況下

                                會遭致國家消滅。
                       )
                             4.  此項權利並非由國家授予,而係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法律與習慣承繼而來。


                    行文至此,本文認為當前的國際社會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利的實踐,有著如後所
               列的共識:


                    1.  原住民族土地與傳統習慣,實係原住民族文化維繫與生存發展的前提要件。

                    2.  確保原住民族對於土地、自然資源以及傳統領域的支配與所有權。
                    3.  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傳統規範以及生活方式等權利的維護與延續。
                    4.  保障原住民族在有關其經濟與社會發展上決策的參與與受益權。


               三、澳洲法下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利論述:Title and/or Right?


                    澳洲國家法制,不問是在法院的系統,抑或是國會立法的方向,均已肯認並保障所謂


                                                                325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