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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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川如 由生存權、文化權而來的狩獵權—從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談台灣原住民的狩獵權、漁權


                  給自足的傳統社會,然而這不代表他們沒有任何經濟活動。因為早期原住民部落(高
                  山族)沒有製鹽、製鐵、製槍技術,因此,十八、十九世紀,原住民經常用獵來的動
                  物、動物皮毛、女性所織的布,與漢人換取他們日常所需的鹽、鐵器、獵槍。對原
                  住民來說,獵來的動物,一方面是「食物」(自用或與族人分享),一方面也是用來
                  換取其他日常必需品的「貨幣」。因此,僅將原住民狩獵的目的限縮在「文化祭
                  祀」、「自用」,是不符合原住民的基本需求,也不符合人權公約中關於文化權的
                  要求。

                        再者,所謂的文化,並不是停滯不前的文化,而是無時無刻因人變動的東西,
                  雖然變動的速度很慢,但它仍舊隨著人的價值觀、生存的環境與自然狀態,隨時隨
                  地地在轉變。舉列來說,在十八、九世紀漢人大量入台前,原住民沒有製造獵槍的
                  工具與知識,因此,主要的狩獵工具是自製弓箭、木槍、刀以及設陷阱捕捉。與漢
                  人接觸後,因為獵槍的引進發現獵槍比自製弓箭、木槍有效率而改用獵槍狩獵,同
                  時不放棄設陷阱捕捉。假若原住民族沒有失去他們的傳統領域,那麼,原住民們在
                  二十一世紀的狩獵工具,就不可能是用一百年前那種既笨重、又難維護的傳統獵
                  槍,而是改用新一代輕巧的獵槍。以美國印弟安人的狩獵為例,原則上,不管是部
                  落政府、州政府、或聯邦政府,並不會將印弟安人狩獵的工具限制在十九世紀時使
                  用的工具,因為他們明白地了解,印弟安人狩獵、捕漁,是為了生活,而印弟安的
                  狩獵、捕漁文化,並不是因為工具的轉換而消失。因此,本文認為,為了維持/保護
                  原住民的狩獵文化而去限制原住民只能用傳統獵槍去狩獵,是沒有意義的。因為,
                  人不是因為文化而存在,而是相反。(除非,限制他們僅能用傳統獵槍去狩獵有其他
                  更好的理由,例如:維護社會秩序、保護野生動物…等。)

                  (二)  開放原住民狩獵則野生動物不保?


                        平心而論,野生動物的消失,不單單是原住民的錯,而是過去一個世紀以來,
                  日本政府、台灣政府及人民對於台灣自然資源(森林、土地、動植物)過度開放所
                  致。千百年來,原住民居住在台灣山林,從來沒有面臨過資源匱乏、野生動物滅絕
                  的事,主要原因在於原住民族狩獵並非恣意,必須要遵守著祖先傳承下來的狩獵禁
                  忌,以保證資源的生生不息。以布農族為例,布農族人於打獵前,一定要先夢占,
                  再祝禱祭告祖靈,準備出門時,還須進行鳥占,行前第一次聽到 Qasqas(繡眼畫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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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鳥)的鳴聲,出自右邊大吉,可繼續狩獵,出自左邊則需返回。 雖然這些狩獵禁忌
                  無任何科學根據,可以事後推論的是,在二十世紀中期國民黨政府接管台灣之時,
                  並無野生動物物種消失等問題。


                        然而,政府(或私人)於 1960、70 年代持續且大量地砍伐森林、開發土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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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動物的棲息地, 使得那些已經被捕殺的野生動物,沒有適當、充足的地方孕
                  育下一代。最後造成物種、數量的急劇減少。那麼,是誰去砍伐這些森林,將珍貴
                  的木頭賣至國外,是誰大量開發山林中的土地呢?至少筆者可以推論,應該不是那
                  些在日治時期已經失去土地所有權、連基本生活費都沒有的的部落原住民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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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玉蘭,<原住民狩獵問題面面觀>,台灣原 YOUNG,第七期,2005.3,4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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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俊祥、李郁強,<原住民採集狩獵行為除罪化之探討>,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第 3 卷,第 1
                  期,2010 年春季號,80 頁。李三畏、陳超仁,<談野生動物保育>,社教資料雜誌,第 245 期,1998
                  年 12 月,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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