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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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川如 由生存權、文化權而來的狩獵權—從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談台灣原住民的狩獵權、漁權


                       近年來,原住民狩獵行為被列為「文化權」的一種,為憲法增修條文所保障。
                  因此,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也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祀等原因獵捕一
                  般類野生動物。然而除此之外,原住民並不能把獵得的獵物賣予他人、換取金錢。
                  也就是說,狩獵、捕漁對於原住民來說,只能是為了傳承文化,而不能是為了生
                  計。

                  四、 美國與台灣原住民狩獵權概念的再思考—代結論


                  (一)  文化權概念的重新思考

                       文化是活的東西,依附在人身上,環繞著人的生活方式而存在。當人的生活方
                  式改變,文化也會跟著改變。原住民狩獵文化的存在,是為了保證族人可以獵到獵
                  物,並且保障未來有源源不絕的食物。(如 Stevens 法官在 Washington v.  Washington
                  State  Commercial  Passenger  Fishing  Vessel  Ass’n  (1979)一案中所言)當族人不再被允
                  許(或者說政府立法禁止)族人以狩獵作為其維生方式時,狩獵文化(鳥占、夢占…等)
                  就沒有存在的意義與必要,也不可能存在。因此,政府一方面鼓勵、發揚原住民的
                  狩獵文化,但另一方面處處限制原住民狩獵區域、方式、目的、或工具,是自相矛
                  盾的。

                       台灣於 2009 年正式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二人權公約,關於文化權,ICESCR 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然而,什麼叫做「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
                  文化生活又包含些什麼?根據公約委員會 2009 年所公布的第 21 號一般性意見,委
                  員會認為「文化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同其他權利一樣,是普遍的、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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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割的和相互依存的。」 因此,「締約國應採取措施,保證在行使參加文化生活的
                  權利時充分顧及文化生活價值觀,這種價值觀可能有強烈的族群性,或者說,只有
                  原住民作為一個族群才能表現和享受。…原住民與其袓先的土地及其與大自然的關
                  係相連的文化價值觀和權利應予尊重和保護,以防止其獨特的生活方式受到侵蝕,
                  包括喪失維生手段、自然資源,仍至最終的文化特性。因此,締約國必須採取措
                  施,承認和保護原住民擁有、開發、控制和使用其公社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
                  並且,如果未經他們的自由和知性的同意而被以其他方式居住或使用,則應採取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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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驟歸還這些土地和領土。」
                       對公約委員會來說,所謂的文化生活,不僅包含原住民歌舞、祭祀活動,其獨
                  特的生活方式、維生手段,也是其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根據人權公約,其生活
                  方式、維生手段也應該要獲得保障。對於部落原住民來說,狩獵、捕漁、採集是他
                  們獨特的生活方式,也是他們維生的手段,而森林的動、植物,也是其維生的重要
                  自然資源。因此,禁止原住民用獵得的動物去換取其他原住民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
                  (例如:自來水、瓦斯、電話費、小孩子的教育費…等等),等於是違反了原住民的
                  基本人權。

                       或許有人認為,以前的部落社會,是自給自足的社會,獵捕來的動物僅為補充
                  個人或部落族人蛋白質用,這樣的認知,是不完全的。以前的部落社會,雖然是自



                  60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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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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