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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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長振 論原住民族土地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立法與解釋
論原住民族土地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立法與解釋
林長振
摘要
日據時期台灣總督府於 1895 年頒佈官有林野取締規則,強行剝奪不具所有
權證明書類之原住民族土地收歸官有,而國民政府遷台後猶不亟思撥亂反正還土
於民,賡續日本政策於 1947 年訂定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明定前經台灣總
督府依據土地調查及林野調查清理之結果歸公有之土地概不發還,造成原住民族
永久喪失其傳統領域土地之各項權利,每每於該土地上從事農耕、狩獵、採集等
傳統活動時,動輒恆遭刑事追訴或民事拆遷、賠償等惡果,尤以今日為烈。2005
年 2 月 5 日,我國制頒原住民族基本法,其中第 20 條第 1 項明定「政府承認原
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條文既稱「承認」,則所稱「原住民族土地權利」
即非政府依法授與或原住民族「依法取得」之土地權利。果如此,則上開條文所
稱「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究係何種權利?其權利內涵及規範依據為何?原住民族
經由此項承認所確立之土地權利,在我國現行土地法制中應如何定位(性)?其
與原住民依土地法、民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法令所取得之土地權利
又具如何之關係?可否資為原住民使用其傳統領域內土地之正當性及合法性之
基礎?凡此均有賴於對該條文規定為正確之解釋與適用,始能竟功。鑑於原住民
族土地權利之規範保護,已蔚為當今國際潮流,本文擬自比較法之立場-普通法
國家之立法及實務作法出發,據以探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規
範目的及內涵,並嘗試在我國現行整體土地法制上建立相應切合之原住民族土地
權利體系,以期能解答上開各項疑問,則幸甚矣。
一、前言
日據時期,台灣總督府於 1895 年頒佈官有林野取締規則,強行將不具所有
權證明書類之原住民族土地收歸官有;國民政府遷台後,猶不亟思撥亂反正還土
於民,賡續日本政策於 1947 年訂定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明定前經台灣總
督府依據土地調查及林野調查清理之結果歸公有之土地概不發還,永久剝奪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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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依傳統規範對其領域內各項土地之權利, 致使爾後原住民於祖傳土地上從
事農耕、狩獵、採集等傳統活動時,動輒背負竊占國土、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等
污名,而恆遭刑事追訴或民事拆遷、賠償等惡果,尤以今日為烈。但值得注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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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垣 直,現代台湾の多文化主義と先住権の行方―〈原住民族〉による土地をめぐる権利回
復運動の事例から―,日本台湾学会報 第九号(2007.5),頁 204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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